泉政办〔2017〕9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5:20:4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94号





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市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体系,提高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和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以PPP工程包或购买服务的模式投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


——2017年,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都要推出1个以上工程包,探索多种模式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


——2018-2019年,逐步完善社会资本投入回报等体制机制及相关政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参与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


——2020年,形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工作


各相关县(市、区)要根据省、市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区域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并于抄报市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营造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投资环境


1.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各相关县(市、区)要科学编制本区域农村污水垃圾项目规划,建设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规模、项目地点、分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多种形式打包工程包。一体化打包:将辖区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村庄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污水处理工程包,也可以将已建项目的运营一起打包;将辖区内乡镇的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以及市政公用领域等项目整合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垃圾处理工程包。分区域打包:分片区或分流域将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整合打包。多项目打包:把污水垃圾处理和其他项目进行打包,对多项目进行优劣搭配,按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打包、收费项目与无收费项目打包,实现规模化运营。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跨县域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项目捆绑打包实施,跨县域打包实施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PPP工程包,分别由市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工程包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协调。支持已建乡镇和村庄污水项目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运营。鼓励环卫设备生产企业、城市环卫服务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包乡镇环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和资源回收。


2.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各相关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对已在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市、县两级住建、市政公用事业、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进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


3.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根据项目自身的收益性、投资回报周期、资产寿命等情况设置不同的回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各相关县(市、区)应按项目各自承担的支出责任纳入各自跨年度预算,运营费用需与乡镇分级承担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系统调配。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10%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利率水平和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4.明确双方权责。签订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投资运营合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双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


5.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各相关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绩效评价规定,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对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政策因素变动对污水、垃圾处理成本产生影响的,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纳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泉州”门户网站和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三)政策引导加大市场扶持力度


1.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相关县(市、区)要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统筹20%的市级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向采用PPP工程包或购买服务模式推进农村污水垃圾设施长效运维的实施地政府倾斜。允许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完成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任务数测算补助资金比例,统筹用于PPP政府付费项目。


对落地的PPP农村污水垃圾工程包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给予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投资额5000万~1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投资额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0万元;投资额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0万元;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2.建立乡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农村地区要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解决。


3.提供融资增信。加强与财政部PPP基金、省级PPP引导基金的项目对接,降低项目成本,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根据PPP项目融资需要,合理运用担保、贴息、保证保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给予PPP项目公司融资支持。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接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扩大PPP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优化审批机制。建立农村污水垃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不具备条件跨区域实施的工程包,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预审”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允许相关县(市、区)将多个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跨县(市、区)打包实施的工程包,前期审批报告可分别由市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统一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共同作为立项单位并按投资额比例承担前期费用,市环保、发改等部门协同对前期审批事项进行批复。


5.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地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由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后,以划拨方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原因阻碍相关用地审批。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保障


(一)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市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召集,市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利、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统筹研究解决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考核规定,强化PPP工程包或购买服务模式推进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长效运营、政策引导、保障措施的量化考核,作为市级财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以及市对县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不力的县(市、区),列入省、市重点督查名单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加大推介宣传力度,依托PPP项目推介会、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政府招商洽谈会,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PPP项目,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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