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9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泉州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整治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的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省的决策部署,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通过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和集中治理,着力解决非法销售病死畜禽、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隐患和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端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严惩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规范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整顿食品农产品市场秩序,确保全年不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整治非法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做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饲养、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企业100%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记录规范完整;经检出的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100%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的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100%;对城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等落实肉品采购索证、肉品查证验章率达100%;公安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及病死畜禽肉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率达100%。
整治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有效遏制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行为,重点监控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药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水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养殖和市场销售行为,全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对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行为,做到涉事企业100%依法查处,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酒类、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等加工食品的评价性检验合格率达到97%以上。
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进一步规范小餐饮和网络订餐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线上线下水平一致,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菜市场食品安全:督促菜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堵问题食品农产品流入菜市场,确保菜市场内外食品农产品质量一致,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打击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屠宰等场所按照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按照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畜禽检疫监管,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单位监管,严格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证验章制度。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强化畜禽检疫监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扎实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按照相关检疫规程的要求做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报检畜禽要严格指定地点或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未免畜禽、未佩戴耳标畜禽以及染疫畜禽出场和调运。所有定点屠宰场(点)必须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严把入场查证验物关,严禁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入场屠宰。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以及“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要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销售、不运输、不食用及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防止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伙食单位等肉品采购索证和查证验章制度。
2.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畜禽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履行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相关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认真做好病死畜禽的报告、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确保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1次组织对辖区各县(市、区)监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要将有违法记录的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养殖场(户)、群众反映的不规范处理死因不明及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私宰窝点附近的养殖场(户)、城乡结合部等私屠滥宰多发区域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饭店和集体单位食堂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等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4.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屠宰台账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数量、屠宰日期、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切实做到屠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入场交易;督促经营者做好索票索证和主动公示工作,不采购、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5.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在养殖、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非法经营、屠宰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以及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对于非法出售、屠宰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格规范生猪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屠宰肉品以及采购和使用病死肉等违法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震慑力。
6.打击销售病死畜禽犯罪行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跨区域、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做到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健全完善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监管部门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
(二)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专项整治
加大农药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假证)生产农药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农药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对农药中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开展监督抽检,公开曝光不合格农药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药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1.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农业部门要发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监管功能,落实农药入市经销备案审核制度,统一经营登记,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诚信档案、购销台账制度、实名购销制度,实现农药购、销、用流向可追溯。加强平台巡查和现场稽查,及时调查处理农药购销异常情况,强化农药流通动态监控。加强对高剧毒农药执法监管,对高剧毒农药实行一瓶
2.推广科学用药技术。农业部门要推广科学用药、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2017年,建立绿色防控示范片10个,确立南安市、惠安县和安溪县等为统防统治示范县,推动我市农作物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工作开展。加大高效低毒农药、新型植保器械和施药技术的示范推广,强化宣传培训,指导农民科学用药、轮换用药、了解农药安全间隔期。
3.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农业、质监部门要重点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农药特别是非法制售、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农药行为。要认真开展农药执法检查,重点对用量大、有明显嫌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近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执法抽检。严管严控高毒农药,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农药违法行为,将多次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防堵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流入农业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工商部门要紧扣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适时组织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农民消费者反映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农资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
4.严格实施农产品检打联动。农业部门严格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针对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一品一策”行动,重点加强草莓、茶叶等2个品种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相关主产区和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涉及农药违法案件的倒查机制,抽检涉案农药,追溯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违禁农药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查处。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水产养殖环节。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突出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大力整顿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对人为蓄意使用违禁渔(兽)药物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海洋渔业局)
(1)开展养殖企业摸底调查工作。2017年8月底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初级水产品生产主体进行走访调查,完成生产主体信息登记,摸清养殖企业基数,立档建库。
(2)开展水产养殖执法检查。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养殖企业排查水产品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对虾、鳗鱼、草鱼、鲫鱼、罗非鱼等品种和病害多发区域内水产养殖场、苗种场等重点场所,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是否贮存或使用禁用兽(渔)药、未列入渔用品种目录的人用药或原料药,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随意弃置、销售病死养殖生物的迹象等。
(3)加强养殖环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产地水产品禁用药物风险隐患排查,全市完成水产品样品药残抽样检测不少于200批次。开展海水贝类卫生风险监测样品不少于40个,分析排查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大肠杆菌(N)、菌落总数、铅、镉、多氯联苯等风险因子。发现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做到100%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查处。对检测不合格或兽(渔)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初级水产品,一律实行封存,并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或检测达标后上市,防止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
(4)强化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水产养殖、育苗等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养殖密度高、抽检中查出问题产品的养殖户,集中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提高养殖户守法意识和诚信生产意识。组织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兽(渔)药企业和养殖病害防治专家走进渔村,开展宣传普及国标渔药知识和规范使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渔民活动,提高养殖户正确选择和用药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向生产经营户发放告知书、与生产经营户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户主体责任。
2.市场流通环节。加强市场水产品抽检,严厉查处水产品销售中违规使用抗生素及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渔(兽)药及化合物等行为,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整治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以落实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超市、实体店、冷冻库治理,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保证采购的水产品来源可追溯。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定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2)加强水产品风险排查和监督抽检。在市场流通环节,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检检出阳性率高的龙胆鱼、鲈鱼、明虾、青斑鱼、鲫鱼、桂鱼、鳗鱼、双壳类等水产品为重点对象,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检测合格证明等制度落实情况,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排查风险。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检验违禁药物添加和抗生素药物等项目。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水产品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在监督检查或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特别是对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食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点产品专项抽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问题整改,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督促企业自查整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在抽检监测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问题率较高的重点行业,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等重点对象进行自查自纠,抓好问题整改。自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年内完成辖区20%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查考核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实施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要对2016年查实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按20%比例实施飞行检查,对2017年市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实施飞行检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企业负责人100%约谈、原因100%查找、问题100%整改、整改情况100%复查。
3.开展产品抽检监测。各县(市、区)要加大食品安全抽检经费投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2016年市级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检,着重加强对蜂产品、糕点、饼干、肉制品、调味品、桶装饮用水、蜜饯、酒、茶叶、水产制品等重点食品的抽检监测。
4.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对抽检不合格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化解风险。
(五)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小餐饮单位。以小餐馆、小吃店、小快餐店、小饮品店、农家乐等无证餐饮为整治重点,突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城市主次干道、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小餐饮是否持证合法经营;经营许可、健康证明、管理制度、量化分级、举报电话等主体信息是否在显目位置统一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是否整洁;餐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食品加工存储制作是否做到生熟分开;原料辅料进货渠道是否规范;餐厨废弃物是否合理处置等。重点清理和打击无证经营、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采购和使用无任何标识散装油、调味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 网络订餐服务。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清理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质,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的经营行为,做到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水平一致,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组织对网络订餐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约谈,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资质审核、主体建档、信息公示等平台管理责任。指导第三方平台加强对送餐环节的监督管理,降低送餐环节食品安全风险。
(2)清理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质。坚持以网管网,加快监管部门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主体数据比对工作,督促平台及时清理无证商户。建立健全倒查机制,对线下检查中查处的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发现其入驻平台经营的及时通报第三方平台予以下线关停处理。
(3)组织实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通过模拟消费者订餐过程进行定向监测,分析梳理网络订餐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为实施科学监管和行政处罚提供数据支持。
(4)严厉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行为。一是加大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查处力度,从源头抓起,倒逼平台加强对入驻商户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二是抓住网络订餐必须线下加工、配送的特点,将规范网络订餐与小餐饮整治、创城创卫、明厨亮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
(六)菜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菜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指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食品摊贩)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开展集中检查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菜市场经营秩序,防堵问题食品农产品流入菜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菜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菜市场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菜市场业主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开展集中检查执法。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检查执法,重点检查菜市场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活禽交易市场是否有落实“
3.规范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到位,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规范一个。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促进菜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4.落实市场自检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自检,实行每日检测,严格入市把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每个入场经营者每周至少抽检1次的频率确定每日的抽检批次,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入市前查验,合格后入场经营。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检测室或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入市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快检,对不合格的进行下架销毁。
5.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食品摊贩开展风险快速筛查,更全面地掌握我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全面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确保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集中行动阶段(-9月)。各县(市、区)、各部门2017年9月底前要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开展集中治理整顿,做到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
(三)督查提升阶段(2017年10月-11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到位,防止整治不彻底、疏漏和风险隐患“回潮”现象。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对部分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各县(市、区)要将整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食安办。下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直负责部门要将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听汇报,要直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部署,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影响整治工作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整治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一个一个地方去督查,一项一项抓落实,全面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促进整治工作持续深入。要坚持重心下移,组织力量对本县(市、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查,查找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重点部位存在的问题,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督查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不留工作死角。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将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揭露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有声、有力、有效。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主动发布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告诉公众事实真相。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