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9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5:25:16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90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3号)等文件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地做好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科学把握煤炭去产能的力度和节奏,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加快退出不安全、不达标的产能以及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坚持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提高煤矿生产集中度,促进保留煤矿企业优化结构,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7年,永春县关闭退出2处煤矿,去产能11万吨/年。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退出产能煤矿企业职工。

二、退出产能工作标准

    退出产能工作标准包括:公告退出产能煤矿名单、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拆除生产设施等。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告退出煤矿名单。永春县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公告计划退出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停止供应电源和民爆物品。供电企业负责停止供电,并出具停止供电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民爆物品审核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予以出具证明文件,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置民爆物品。

(三)拆除设备设施和封闭井口。实施井口封闭、生产设备设施拆除的前、中、后影像资料,封闭填实井口原则上应在井(硐)口内择20米区段,实施爆破放顶;不具备实施爆破放顶条件的,对井口内20米采用煤矸石填实。井口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密闭,厚度为2米。同时,在井口正面位置设置醒目的煤矿关闭标识牌,并载明煤矿名称、井口标高与功能、关闭淘汰时间、关闭实施主体等要素。

(四)依法注销或吊销退出煤矿的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颁发管理机关对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注销或吊销;煤管部门配合颁发管理机关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注销或吊销;工商部门配合颁发管理机关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五)煤矿从业人员安置。妥善安置退出产能煤矿企业职工,职工取得相应补偿资金,奖补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遣散有关人员。

(六)建立关闭退出档案。煤管部门建立退出煤矿档案资料,将退出产能的基本情况,填绘、反映闭坑前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等有关资料,记录煤矿关闭前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等资料整理存档。

(七)化解过剩产能其它规定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永春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永春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实施标准、进度要求和检查验收时间,在政府网站上公告计划退出煤矿名单,并组织经信、煤管、国土资源、安监、人社、财政、公安、供电、工商等部门,按照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相关标准实施退出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当年度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充分发挥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积极推进我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产煤县煤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产能退出进度要求。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倒排关闭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安置方案,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退出到位。永春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经信、煤管、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电力、财政、人社等涉煤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及时注销相关证照,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关闭退出档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验收工作,并申请市级验收。市经信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验收,及时将验收相关资料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并申请省级验收。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永春县人民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各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清算和审核发放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经信委、人社局及时按规定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材料,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我市煤炭去产能的资金支持。

(四)妥善安置职工。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永春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产能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工作。人社部门要督促指导产能退出煤矿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按规定将需安置职工信息一一录入到人社部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妥善做好人员安置。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督导,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应关未关的小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按我省安全生产系列部署,市、县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落实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全面“体检”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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