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4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泉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推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灌溉用水普遍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进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技术;调整和优化种植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2020年前,条件较好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完善的灌区要先行进行改革,率先实现改革目标;2025年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各县(市、区)要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水价改革。各县(市、区)要建立投入激励机制,资金优先投入先行改革的地方,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市级以上农田水利项目实施方案中要包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市级以上农田水利资金投入重点将向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市、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
2.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供水计量设施是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的前提,各县(市、区)要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水利、农发、国土等部门涉及农田水利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灌溉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进程制定相应建设计划,抓紧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分界点设置计量设施,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计量单元,并设置相应计量设施。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流量计、凉水眼等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计量及自动化监视监控系统,实现智能控制、精准计量到户。
3.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28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0号)的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进农业水权分配工作。根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求和节水技术应用等情况,科学核定项目区域的农业用水总量,在留足生态用水、不超采地下水和适当预留未来发展用水的前提下,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从紧控制用水总量,作为农业用水的上限。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明确水权,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对水权进行划分,完成水权划分后,逐步推行水权制度改革,通过用水总量控制、适时调整水源、水权交易等方式,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各县(市、区)要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
4.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在沿海季节性缺水地区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提高天然降水利用率。大力推广深松整地、中耕除草、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要大力宣传推广滴灌、喷灌、微灌等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
5.创新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骨干水利工程由专业组织管理、末级渠系通过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积极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规范组建和创新发展,鼓励采取产权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方式,搞活经营权,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末级渠系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水利设施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信息。将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明确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多渠道筹措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努力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以有效降低供水成本。新建工程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落实管护主体。
6.规范管理用水户协会。各县(市、区)应以灌区或用水农场主体为单位建立相应的用水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并规范管理。明确管护范围,各用水户协会对各自工程控制范围内的渠系工程设施状况和灌溉管理状况进行复核,用水户协会(单位)及下属用水小组的灌溉管理区域,按照灌溉渠系的水利边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分,制定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明确权责,各用水户协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各用水户协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规范化要求进行修缮,同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做好用水户协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培训宣传,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新成立的用水户协会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用水户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协会的运作水平。
7.探索终端用水管理方式。各县(市、区)要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进一步调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积极性,以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加强供水成本监审。科学测算农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
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
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3.探索实行分类水价。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灌区可控范围内,限制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使用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4.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建立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建立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价格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县(市、区)要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根据节水量给予奖励,以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市级对农业节水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补助。
3.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县(市、区)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节能减排资金及其他农业奖补资金、农业水费结余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拓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农业用水节水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确定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区域范围,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细化落实责任,协调推进改革。各县(市、区)要于2017年底前将辖区实施方案,每年6月1日前、11月1日前将辖区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市物价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并及时报告有关重要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统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物价部门负责在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供水计量设施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实农业水价政策。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创新管理体制和终端用水管理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推进改革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导。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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