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函〔2017〕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换并启用泉州市地震局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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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换并启用泉州市地震局印章的通知




泉政办函〔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地震局原印章因使用年限已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刻制“泉州市地震局”铜质印章壹枚,并于发文之日起启用。原“泉州市地震局”印章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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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泉州市, 泉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