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5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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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


《泉州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泉州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精神,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为做好“回头看”有关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坚决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死灰复燃,确保交易场所风险只降不升。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把防范各类交易场所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包括:省外、省内其他设区市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健全制度、规范经营、稳健发展。进一步强化各类交易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处置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信访投诉举报,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及时总结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经验,建立交易场所监管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泉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新局、环保局、法制办、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工商局,市信访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我市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有序开展;督导建立健全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领导小组不代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推动落实市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和属地监管职责,于2017年4月14日前组织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包括:省外、省内其他设区市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下同)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债权债务等情况,对所辖各类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判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所辖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市金融工作局、公安局将牵头会同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进行核实。


(二)督促整改规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行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有关工作职责,有序推进整改,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1.加大对所辖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和分类处置,该规范的规范,该撤并的撤并,该关闭的限期关闭,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投资者信访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坚决防止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养痈为患,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泉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督促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照各县(市、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名单和“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尽快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违规交易场所停止提供开户、托管、资金结算等服务;尽快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对于监管部门认定违规并通报的交易场所,及时停止提供金融服务。


3.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发生在交易场所和利用“微盘”平台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排查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并商福建证监局进行行政认定。对证监部门移送和自身发现的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


4.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局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信力,叫停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进行的广告宣传、行情发布等推广活动,包括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的宣传推广活动。


5.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要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全面摸排我市“微盘”交易平台名单,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依法尽快关闭,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


6.市金融工作局要会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及整合力度,督促其规范发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小微债、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等风险。


(三)健全监管机制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动员培训,探索将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风险排查列入综治网格化监管内容,依托基层力量,及时发现报告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市金融工作局、商务局要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整合商品类交易场所并加强监管,做好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


3.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广新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等要加强对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加强监管。督促限期停止邮票、金银纪念币、磁卡等违规交易,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文化产权和艺术品市场规范发展。


4.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等要部门加强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加强监管。督促金融资产类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5.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等要加强对碳排放权、技术产权、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有资产、林权、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制订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管。督促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6.市工商局要通知指导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违反相关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7.商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交易场所案件进行专项调研,积极跟踪最高院出台交易场所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开展交易场所审判工作的指导,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商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配合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办理一批交易场所违法犯罪案件。


(四)完善配套政策


1.设立各类交易场所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从严掌握。明确交易场所准入标准,不得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根据闽政办〔2017〕23号文件精神,“回头看”期间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金融办、市金融工作局同意。


2.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跨县(市、区)发展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场所及交易场所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涉及省外、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应协调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3.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4.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实体依托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现货发售模式,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品种。


5.落实并强化交易场所日常监管责任。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要于2017年4月中旬前全部接入福建交易场所清算中心;建立“黑名单”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在2017年4月14日前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辖区内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并及时更新维护;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按政策规定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职责分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协调配合。


6.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按有关要求将所辖交易场所情况定期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出现名单变化和重大风险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稳妥处置风险


在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过程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稳妥推进,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切实防范、有效处置风险。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并及时处置涉及交易场所的资金卷逃、债权债务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交易场所相关监管制度,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五、工作要求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着眼大局、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推动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对所辖各类交易场所开展“回头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回头看”工作方案,于2017年4月14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回头看”工作方案应包括: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整改、分类撤并处置、风险处置预案、监管制度完善等内容,各市直有关部门的“回头看”工作方案应包括文件制定、执行主体和时间进度等。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按期推进“回头看”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9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头看”期间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论证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同时抄送省领导小组备案。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回头看”过程中遇到重大或复杂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予以指导协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易场所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提升风险和舆情监测能力,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回头看”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市工商局要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省外、省内其他设区市各类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开展清理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回头看”工作,于2017年9月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和问题,组织必要的核查,并按照闽政办〔2017〕23号文件要求做好上报我市“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有关事项。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安排,由市领导小组根据闽政办〔2017〕23号文件要求和本方案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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