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5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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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泉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22号)和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视频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2016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基础上,2017—2019年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至2018年全市2060个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全市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全覆盖。


(二)年度目标。2017年,在全市128个乡镇至少有1座压缩式中转站或购买压缩车直接转运的基础上,完成剩余5个乡镇的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实现全市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全覆盖;完成440个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市政公用部门会同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推进陈年垃圾治理。


2018年,剩余约600个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


2019年,巩固提升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为全省通过国家农村垃圾治理验收做好准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三定方案”明确农村垃圾管理部门,有条件的乡(镇)尽可能配备环境卫生管理员。按照村庄人口每50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保障保洁员合法权益,明确保洁员的保洁范围、标准和具体要求。鼓励县(市、区)、乡(镇)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打捆委托保洁公司承担村庄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通过修订村规民约、签订“门前三包”,鼓励村民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开展文明农户和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最大限度动员村民参与环卫保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完善设施设备配套。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建成压缩式转运系统,并投入使用,稳定运行。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成1座以上或改造露天垃圾池为垃圾集中收集点,每5~10户配备1个收集桶,鼓励村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乡(镇)负责村庄垃圾收集,每个乡(镇)配备1辆以上密闭收集车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易产生二次污染的简易填埋设施、焖烧炉等。乡(镇)填埋场运行规范,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时新、改(扩)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保局。


(三)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县城周边、交通便利的村庄应采取“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远且垃圾产生量大的乡(镇)村庄,可区域共建共享无害化处理设施,实行“村收集、镇处理”;边远村庄、海岛应采用农村垃圾阳光堆肥等方式就地减量、处理,有害或不可降解的垃圾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保局、商务局。


(四)推进陈年垃圾治理。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湖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完成排查后,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理工作,妥善解决垃圾“二次污染”问题。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


(五)推广垃圾二次分类法。提倡农村垃圾“干湿”分离,湿垃圾(即:“会烂”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质)利用阳光房堆肥处理;干垃圾中“能卖”的进行物资回收利用,“不能卖”的按原模式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2017年,选择安溪县、永春县开展垃圾“干湿”分类试点,每个农户配备2个垃圾桶(1个干的,1个湿的),农户在家将垃圾初次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2018年开始,总结推广试点村经验,采取一村一建、多村联建、村企共建等方式建设农村垃圾阳光堆肥房,就地将“会烂”的餐厨垃圾进行发酵、除臭处理,制作为有机肥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每个村设1个有毒垃圾收集点,由保洁员负责收集农户废弃的旧电池、荧光灯、农药瓶等有毒垃圾,由县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或企业定时到村收运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保局、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立市直单位挂钩县(市、区)的工作制度,市市政公用、住建、农业、水利、环保部门分别挂钩2个县(市、区),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建立对应领导机构,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根据工作方案逐级细化工作目标,逐级动员部署,落实措施和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项任务落实。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发改部门负责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的投入。住建部门负责“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推动农村环境整治。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争取环保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生态乡镇考核内容,会同市政公用部门共同牵头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小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将村庄垃圾处理纳入卫生村镇评比考核内容。国土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治污设施的用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委文明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水利局、卫计委、国土局。


(三)落实资金保障。一是落实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垃圾治理资金投入实行省、市、县、乡(镇)、村庄和农户共担的资金分级承担模式。省级2017年安排1亿元(今后每年安排1.5亿元),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补助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常态化机制的行政村;市级2017年安排5313万元(2018年和2019年各安排7273万元),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2元,补助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常态化机制的行政村;各县(市、区)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标准进行配套,其中,农村垃圾治理运行补助费用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给予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常态化机制的行政村进行补助。省、市级财政对每个行政村农村阳光堆肥房建设运营各补助10万元,各县(市、区)每个试点村农村阳光堆肥房建设运营补助不低于20万元。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将辖区内的城乡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以及市政公用领域等项目整合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项目,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三是建立污染者付费制度。以行政村为单元,通过“一事一议”或完善村规民约等方式动员村民缴纳保洁费。对未足额向村民收缴垃圾处理费的,省级、市级财政不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财政局。


(四)加强督查验收。一是各级成立督查巡查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乡周查、县月查、市季查”三级检查督查机制,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县(市、区)包干督查制度,加强工作督查。各县(市、区)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后进行自查考核,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每年年底,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二是进一步发挥市、县两级考评中心以及市容市貌观察团的作用,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分级考评制度,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集中督查等方式,每月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在媒体上公示。三是加强专项资金审计。重点审计市、县(市、区)资金配套和使用情况,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求市、县(市、区)配套补助资金全额到位,对无法到位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四是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内容,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督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委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政公用事业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水利局、卫计委、国土局,市政府督查室,团市委、妇联。


(五)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宣传,在主要媒体开设农村垃圾宣传专栏。各级市政公用部门设立专门的网络举报平台和电话,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及时将举报信息按照属地管理转移至乡(镇)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到位。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村民老人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团市委、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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