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5:51:48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泉政办〔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促进被征收人更理性地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更好地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尚未出台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泉港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15〕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精神,结合本县(市、区)实际,于2017年上半年前制定出台本辖区内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具体意见,确保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比率不低于70%。

二、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市场价值

拟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委托费用纳入征收成本,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的依据。鉴定费用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鉴定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三、建立房屋征收评估基础信息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及时将本季度辖区内商品房备案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上传至房地产估价交易案例信息系统,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价格,为市场化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基础信息。

四、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应当就近就地安置外,各县(市、区)可调剂现有剩余安置房源或统筹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并按等价置换的原则互补差价。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建设安置房。

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已实施但尚未动工建设安置房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进行排查,对已逾期安置且尚未动工建设安置房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制定鼓励货币补偿安置的政策,减少安置房建设数量。

五、搭建平台引导被征收人购房自住

各县(市、区)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及保障房转换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03号,)尽快确定通道转换的实施主体,并着手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的服务平台,政策引导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剩余安置房源或存量商品住房自住,满足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每半年应向市住建局反馈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由市住建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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