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着力解决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家庭监护缺失、亲情关爱缺乏、心理障碍突出、极端行为增多和不法侵害频发等问题,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推进设施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
二、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服务体系
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一)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或通过各种通讯方式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
(二)强化民政牵头协调和救助责任。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推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明确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定期组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和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资源链接、个案辅导、家庭教育、社会融入等多样化的专业服务。
(三)落实县、乡、村三级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制定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通过党员干部、驻村干部定期家访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加强对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看护管护,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有针对性的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照料。充分利用农村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等提供便利。
(四)完善部门协同体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犯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公安机关要把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强制报告的事项及时受理、快速出警调查、应急处置、救助保护、案件侦查、情况通报、监护干预等措施逐项落实到日常警务工作中;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关爱服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会同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保健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能力。其他各职能部门要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五)加强群团、社会组织服务关爱。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等帮扶活动,帮助符合政策条件有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的帮扶政策。各级共青团要动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作用,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帮扶留守儿童。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留守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各级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扎实推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予以表扬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同时,公安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的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源头预防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我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随带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通过提供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住房需求。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就近转学、入学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四、落实保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保障政策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发挥阵地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青少年社会活动教育中心、“儿童之家”“妇女之家”、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心理辅导、关爱教育、情感抚慰等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制度措施,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三)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激励问责。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关爱氛围。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组织政策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监护人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重视家庭、关爱孩子、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与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通知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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