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
泉政办〔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闽政办〔2016〕211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粮食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对超标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理和定向销售;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加强协同配合
(一)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管控的衔接。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强化对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粮食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粮食在收储运加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入市粮食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粮食,应依法严厉查处。
(二)强化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粮食、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各自建立的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数据。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科学统筹安排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粮食批发市场要设立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研究、会商分析重大舆情。定期不定期互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对下一级政府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及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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