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7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19:4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16〕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以及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项目。

四、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牵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五、市经信、教育、住建、市政、交通、水利、文化、卫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策划生成项目,形成相关行业项目储备库,报市发改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已经列入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和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六、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行业项目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

七、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倒排时间节点,项目管理单位要从项目策划生成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等阶段,制定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完善本行业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倒排时间节点的重大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牵头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审批业务指导组,全程指导项目业主办理报批手续。

八、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计划拟新开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要在申报年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在计划年内可开工建设;一般项目在计划年内可开工建设。

九、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资金拼盘计划。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形象进度。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和年度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十、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议定的年度建设目标要求,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财力状况和项目业主可筹措资金额度,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下年度市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资金需求(包括:征、迁、安等资金)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核拟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总投资。各主管部门在初步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资金规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发改委根据各行业项目盘子形成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

十一、申报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年限、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责任单位、主管单位等要素。

十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对市政府下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上级各类补助资金及国家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对接落实资金拼盘。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于当年7月份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单位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十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是项目业主筹措资金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年度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拨付资金。

十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十五、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审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和监督机制。

(一)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等方面进行督查,并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市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五)市经信、教育、监察、国土、住建、规划、市政、交通、水利、文化、卫计、环保、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六、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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