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11:0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6〕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制定的《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


(2016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象和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闽政办〔2016〕161号规定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执行,健全和完善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扎实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县级民政、财政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审核确定保险对象的范围和保险户数(人数),规范保险责任和承保方式。

二、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

(一)基础保险

1.省级基础保险。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的农房保险,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人保财险公司应按年度核实确认当年农房保险的参保户数(人数)。全省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万元。

2.市级补充保险。市级补充保险的实施,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和农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8〕244号)精神,与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同步办理。全市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省级基础保险理赔和市级补充保险,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5万元(已包含省级基础保险的理赔金额)。

(二)叠加保险

根据闽政办〔2016〕161号通知精神,自,增加叠加保险。叠加保险保费为12元/户,其中: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保费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各级财政补贴每户9元。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级财政每户补贴1元,其余由县级财政分担。我市参加农房叠加保险的农户(包括:普通农户及免个人自缴保费的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3万元(已包含省级基础保险和市级补充保险理赔金额)。

叠加保险普通农户自缴保费由县级人保财险公司会同乡镇(街道)按年度收取。普通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不享受叠加保险。至期间,农户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叠加保险农户个人自缴保费的收缴由按规定办理农户参保手续的单位负责。叠加保险按年度实际参保户数报民政、财政部门核实备案,并作为财政补贴保费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农村住房保险是落实和保障民生、精准扶贫的重大举措,是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全面落实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力争2017年实现我市农村住房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叠加保险全覆盖。

(二)提升服务能力。要根据我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建设,精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和业务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我市农村住房保险的工作任务,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协同协作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农村住房保险联席会议,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村住房保险和灾害理赔的具体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人保财险公司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应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宣传,让利民惠民的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结合办理农房保险手续、灾害理赔、灾害信息员培训和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推行保险程序规范、理赔手续简化的便民服务措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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