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6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07:28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泉政办〔2016〕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精神,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


按照科研规律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平台基地补助等。


(一)重大科技专项。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加强组织创新,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跨部门多单位联合攻关。


(二)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及成果示范应用,对市场导向和产业化目标明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行投入,政府采用引导性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我市企业结合产业发展需要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技术转移和服务机构到我市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科技服务活动,政府通过成效评估给予后补助。


(三)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项目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的技术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行业标准、种质资源、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应用研究工作的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研究,通过同行评议,择优确定项目任务和承担者,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持续创新研究。


(四)科技平台基地补助。突出资源共享和创新能力提升导向,密切产学研合作,鼓励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创新,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支持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行业)技术中心、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平台等建设,支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


二、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一)改革项目指南发布方式。科技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广泛征集各方技术需求,扩大社会参与度;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确保申报通知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6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较充足的时间组织申报;要加强科技项目申报和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站、报纸、微信、微博等渠道,实现项目申报政策信息的适时推送和互动咨询。


(二)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完善公开遴选、公平竞争、公正评价、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机制。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专家管理,逐步推行网络评审和现场答辩评审,公开专家评审结论,确保科研项目从申报受理到立项结果反馈时间不超过72个工作日。


(三)明确项目管理职责。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项目实施、验收结题和资金使用的职责义务,如期完成项目既定指标和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项目实施。


(四)改进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有正当理由的,可在项目到期之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简化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分类验收管理。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


三、改进科研项目资助方式


(一)加大定向资助和滚动支持力度。对事关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攻关及创新平台项目,要加强前期研究与后期产业化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衔接,对部分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实行定向征集、滚动支持,鼓励优秀人才和团队的持续创新。


(二)扩大科研经费后补助范围。大力支持我市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政企学研共同合力破题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逐步推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金融与科技结合,探索创新科技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专利权质押补助、科技保险费补助、创业投资引导、上市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引导银行资金、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投向科技型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四、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允许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组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


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对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加大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以更好地体现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和智力价值。


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赋予科研诚信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可由项目单位直接进行审批。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科研人员可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任务完成通过验收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的,按规定回收财政。对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拨款原渠道收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单位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五、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财务管理制度


(一)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科研差旅费管理规定;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二)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三)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制度。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泉州海关,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四)改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五)高校、科研院所用于科研项目的经费参照执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一)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科研项目与资金内部管理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要规范资金管理,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其中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推行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为科研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申报、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


(四)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的科研资信系统。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对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建立联动共享机制。科技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经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研与反馈。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共享机制,避免对科研项目进行多头、重复、过度的检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


(六)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财政、科技部门要适时开展对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以及落实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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