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07:3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1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进一步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


(一)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弘扬工匠精神,引导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带动企业自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强政府和企业创新投入,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加速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抓住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的机遇,持续改进制造工艺、产品性能和品类,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二)开展技术创新试点示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选工作,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创新资源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集聚。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打造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有效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鼓励企业打造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创新平台体系


(四)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重点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级企业中心,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研发设备升级换代,提高基础技术研发能力。对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购置研发设备,市级财政按不高于设备原值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五)加快培育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深入实施工业强基工程,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六)整合资源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围绕区域性重大技术需求,探索实现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和市场化运作,打造区域制造业创新平台。支持优势产业中具有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牵头,以资本为纽带,联合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或能够整合区域服务的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七)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实施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我市工业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技术实现产业化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行业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对技术已在我市行业内进行推广的,经认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九)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突破。鼓励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研发,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经认定,按其开发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实施质量品牌提质工程


(十)树立质量标杆企业。围绕“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加快打造质量标杆企业。鼓励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改善质量保障能力、提升经营绩效。对经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福建省质量标杆企业,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打造品牌示范企业。深化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升级活动,引导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强企业在创意设计、品牌传播、品牌保护、品牌文化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品牌培育联盟,扩大自主品牌的社会影响。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措施有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符合多次享受本措施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度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措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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