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3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灾毁耕地复垦等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37:3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灾毁耕地复垦等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6〕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泉州市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


“莫兰蒂”超强台风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我市耕地损毁严重。为及时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灾毁耕地复垦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25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启动灾毁耕地应急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及时恢复农业生产。


二、目标任务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群众2个月内完成复耕;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复垦。


(一)宜修尽复。灾毁耕地具备复垦复耕条件的,均须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二)因地制宜。根据各地耕地灾毁情况,分类采取措施,把农田道路、田间灌排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等作为修复工作的重点内容。


(三)政府主导。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由政府主导,县、乡两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县两级财政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四)重在预防。今后,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对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受灾损毁的成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应给予优先安排实施土地整理,完善耕地排灌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核实灾毁耕地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各村委会核实灾毁耕地情况,分类明确具体位置、范围和面积:一是田块受淹,耕作层受到一定破坏,但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基本完好,田面有泥沙等杂物堆积,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二是田块受冲,田面异型,耕作层、保水层以及配套水利设施受到较大破坏,在短时间内无法耕作,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三是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灾毁耕地情况于灾后3天内上报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5天内完成现场核实,形成核实材料上报市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


  (二)制定项目复垦方案


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村委会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灾毁耕地范围位置图、现场照片和用红线圈定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于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三)分类组织实施


1.自行复耕。对可自行复耕的耕地,由受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于灾后2个月内完成复耕,恢复农业生产。


2.工程措施复垦。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后,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复垦建设内容和复垦建设资金,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批准实施。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灾毁耕地复垦工程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加强复垦项目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分别于当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复垦项目立项实施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3.在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灾毁修复。在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县级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灾毁修复补助资金在切块给项目主管部门的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4.核销不可复耕的耕地。对于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对变更为未利用地的地块,在今后安排土地开发项目时优先立项。以上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四、扶持政策


灾毁耕地复垦所需专项补助资金在省级下达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级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从涉农资金中自筹配套解决。



泉州市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实施方案


“莫兰蒂”超强台风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致使我市各地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灾(险)情近百起,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及时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闽政办〔2014〕5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应启动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扎实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二、目标任务


在已采取转移、警戒、加密监测等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专家指导的原则,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灾(险)情的调查核实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因地制宜、科学有效地制定、实施监测、搬迁和治理等综合措施,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并提高各地的地质灾害防灾、抗灾、救灾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地质灾害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灾害灾后重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灾(险)情的调查核实、汇总上报,以及搬迁治理项目的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二)核实各处灾情险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委托地勘单位或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各乡镇上报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逐一进行现场调查,明确灾害类型、发灾原因、房屋受损程度、威胁范围等内容,逐点逐户提出处置意见。


(三)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全面再排查各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和高陡边坡点全面再排查,科学划定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对象,对新发现和发生变化的地灾隐患,及时补充、更新、发放“两卡”,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确实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情况的动态管理,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四)制定重建方案根据地勘单位或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现场调查结果及提出的处置建议,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门别类,研究决定采取搬迁安置、降险处理、工程治理、监测观察等措施,并制定具体的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工作进度计划和责任分工。


(五)分类组织实施


1.搬迁安置。对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原住址不适宜再居住的或治理费用高于重建的,采取搬迁安置措施。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闽政办﹝2014﹞5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2.降险处理。对发生小规模崩塌、滑坡,威胁人数较少的房前屋后高陡边坡,采取简易截排水、削坡减载、砌筑半高挡墙等措施,鼓励受威胁群众投工投料,实施降险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治理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市、县两级财政各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


3.工程治理。对搬迁成本高、简易降险无法消除隐患的,可采取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工程治理措施。承担主体原则上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应等级的资质单位编制勘查报告、设计报告、资金预算等,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2﹞143号)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申请上级补助资金。4.巡查监测。对于出现滑坡、崩塌等迹象,暂未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委托资质单位现场鉴定安全性后,由受威胁对象继续巡查监测,视后续险情变化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扶持政策


地质灾害灾后重建所需专项补助资金在省级下达地质灾害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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