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3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37:42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6〕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受“莫兰蒂”台风灾害影响,我市部分地区公路遭受严重毁损。为全面加快公路灾毁抢修重建,确保灾区交通公路尽快恢复正常,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组织、有序安排,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灾毁公路抢通修复,有效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增强公路抵御灾害能力,全面提升公路通畅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一)“莫兰蒂”台风灾毁公路抢修重建时间节点


灾毁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在前期抢通基础上要加快修复重建。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2016年9月底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国省干线:2016年9月底前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整治,干线公路抵御灾害能力得到提升。农村公路:通乡公路2016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通村公路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实现道路畅通。


(二)今后受灾公路抢修重建时限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因灾遭受严重损失损毁的,原则上,高速公路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6小时,重大灾毁除特殊情况外抢通时间不超过2日,灾毁路段恢复重建不超过2个月;国省道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12小时、重大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3日,灾毁路段恢复重建不超过5个月;通乡、通村公路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3日、重大灾害抢通时间不超过1周,灾毁路段恢复重建不超过6个月。水毁大桥、大中型滑坡等个别特别困难工点,根据实际确定修复工期。


三、工作步骤


(一)强力抢通。统筹“交通公路队伍、武警部队、在建施工队伍、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各方联动、形成合力,专养公路、群养公路分别由公路部门、属地政府牵头组织抢通,遇到重大险情需要支援力量,报请交通部门统筹,力争最短时间内打通救灾运输通道和通乡通村抗灾生命线,同步推进其他灾毁路段抢通,尽快实现干线公路网和农村公路的通畅。


(二)及时核实。地方交通部门成立核灾小组,核实具体情况(如:水毁路线、桩号、类型、数量),查实水毁损失情况,并录入福建省普通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交通公路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灾工作,并于10日内完成。市交通运输委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抽查各地核灾结果。


(三)快速设计。一般灾毁点(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并简易设计,灾情发生后20日内完成。桥梁、大型挡土墙、滑坡等重大灾毁工程(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上)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在灾情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组织专家技术论证,保证方案科学、合理。


(四)简化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确定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经依法批准后: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全省交通建设信用考核AA级、A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中随机确定。


(五)落实征迁。地方政府应落实征迁工作主体责任,采取领导现场协调督办方式,加大征迁落实力度,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征迁进度,确保水毁工程无障碍施工。


(六)强化管理。严格完工期限,倒计时安排工期,分解落实工序节点,动态跟踪实施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市公路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度情况周期跟踪制度,进展情况每月汇总报市交通运输委。


(七)验收把关。水毁工程施工完成后,采用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方式验收:一般水毁修复,由水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直接验收确认;重大水毁修复,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中,专养公路由市公路局负责验收。工程验收时,应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移交给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市级支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2号)精神,高速公路运营路段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措;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省级承担预算建安费的60%;农村公路水毁桥梁修复统一参照危桥重建最高标准,双车道(桥梁宽度≥6.5米)重建的每延米补助1.5万元,单车道(桥梁宽度≥4.5米)重建的每延米补助1万元;水毁重建、新改建路段省级补助按双车道每公里80万元、单车道每公里40万元安排。


整合、归集各类资金,加大市级补助力度,除省级补助外,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市级、县(市、区)级分别承担预算建安费的10%、30%;农村公路水毁桥梁修复统一参照危桥重建标准,重建按每平方米300元安排;水毁重建新改建路段双车道每公里市级补助6万元,单车道每公里市级补助4万元。各级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渠道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水毁修复实施。


(二)合理减免规费。水毁修复涉及市、县级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给予相应减免,降低工程造价。


(三)无偿提供料场。地方政府应在可采区内选择料场、无偿提供,保障水毁公路抢修重建的地材供应,并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同时,加强建材市场管理,稳定建材价格。


(四)保障用地用林。采取特事特办方式,由市、县级政府优先保障公路水毁抢修重建工程的用地用林指标;各县(市、区)可依法先行安排公路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公路重建急需使用的林地,林业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体系。市交通运输委成立公路水毁抢修重建指导协调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委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路水毁抢通和修复重建;并成立灾后重建工作督导组,负责指导灾后交通运输重建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水毁抢修重建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和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发挥现行管理体制优势,分工协作,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推进抢修重建实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技术支持。灾情发生后,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灾毁现场,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加快抢修重建进程。出现严重灾情的,市交通运输委应组成现场工作组,县级交通部门参加,驻点重灾地区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情核实、修复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严控质量。各级交通、公路及交通质监部门要加强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健全质量管控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推行标准化施工,建设优质工程、满意工程、放心工程。一般水毁点修复,由建设单位组成监理小组对修复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水毁桥梁重建工程、大中型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由交通质监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资金监管。加强公路水毁抢修重建资金的审计、财务监督,规范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督促落实各级资金配套,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水毁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多方共筹。鼓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导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水毁工程修复;发动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捐款,多渠道筹措水毁修复资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委


(六)长效运行。从公路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等阶段入手,提高公路防灾设计标准。实施灾害防治工程,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对经常发生水毁的路段,要采取措施提高抗洪标准或局部改线,提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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