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2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37:45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泉政办〔201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20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4项市级前置审批和1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调整规范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4项)
2.调整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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