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7:37:48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6年第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农村住房造成严重损失。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群众自救、政府帮扶、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的原则,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力争取得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受灾群众满意。


(二)工作目标。受“莫兰蒂”台风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在 2017 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今后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现居住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包括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


(一)贫困重建户。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一般重建户。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三、主要任务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步骤按照闽政办〔2016〕116号文件执行,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牵头实施,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突出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展调查评估。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成立灾后农村住房评估工作组,组织专家进村入户、现场踏勘,在灾后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房倒损等情况核查,分类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要根据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文件要求,分为“完全倒塌、严重破损不能使用(D级危房)、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C级危房)、轻微破损可以使用”4种类型,对受灾房屋进行免鉴定评估造册。各地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采取外聘设计院等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踏勘、核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二)科学编制方案。各县(市、区)要突出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倒塌必建、损坏修缮。灾害结束后各地要不等不靠,抓紧组织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每日报送受灾及重建、修缮加固工作情况,1个月内完成灾后农房重建计划并报备,重建计划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农村住房重建进展情况及重建计划将作为资金申请、拨付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农业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委、财政局。


(三)分类组织实施。一是确定重建方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五保户除入住敬老院外,当地政府负责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选好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项目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农业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委。


(四)完善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方式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委、水利局、文广新局、住建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通信泉州分公司。


(五)强化监管验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督促,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同时,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实行统一采购,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各地灾后恢复重建用工,要尽量使用当地劳动力,以工代赈,增加群众收入。统规统建房屋重建完成1个月内,各县(市、区)要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发改委、民政局。


四、政策措施


(一)政府补助。除省政府明确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 2.5 万元补助外,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县级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屋易地集中重建户,除省政府明确的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外,市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县级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的,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县级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由县级政府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两级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从“救灾预备金”或财政预算专项中列支。


(二)相关规费减免。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复垦方案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批准,经先行核定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四)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所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灾后重建户全部列入省、市级造福工程补助范围,属于国定扶贫标准和省定扶贫标准的灾后重建户在享受省级造福工程相应政策的同时,市级造福工程再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灾后重建户按省级造福工程每人3000元(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再另外给予相应叠加补助)和市级造福工程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石结构房屋改造补助。对2016年安排改造的1974户石结构房屋贫困户,全部按低收入家庭进行补助,在享受中央资金每户7500元的基础上,县级资金对低收入群体(含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按实际居住人口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每人12000元,每户最高不超48000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6000元,每户最高不超24000元,并享受各类相关政策扶持。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列入1500户省级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灾后重建(修缮)户,给予每户9200元省级补助资金。列入933户中央下达我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灾后重建(修缮)户,给予每户7500元中央补助资金。若该户在2016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范围内,从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再配套给予每户1700元补助;若该户不在其范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再配套给予每户1700元补助。


(七)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建立灾后重建对口支援机制。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建立政府主导、农户参保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全倒房理赔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2.5万元。


(八)购房优惠政策。分散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除不享受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补助外,其他政策与集中重建户同等享受。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县(市、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委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县级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在向市政府上报灾后农房重建计划报告的同时,上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承诺书。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倒房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灾民所在乡镇及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确定灾后重建对象后,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督促指导,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


(三)发动群众力量。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自己动手,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广泛发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结合实际,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有集中重建点的重灾村挂钩帮扶,动员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开展技术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节省项目办理审批时间。市住建局要成立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技术服务组,由分管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开展全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巡回技术服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也要成立技术服务工作组,通过发放《石结构房屋改造参考图集》、《农村个人建房通用图集》等方式,为灾后重建户无偿提供形式多样技术服务,推进农村住房重建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的要求。


(五)落实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确保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将灾后重建资金迅速下拨到灾民手中,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要切实加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监督、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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