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除省政府明确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 2.5 万元补助外,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县级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户,除省政府明确的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外,市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县级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的,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县级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由县级政府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两级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从“救灾预备金”或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二、规范运作,确保灾后重建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对倒房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灾民所在乡镇及村、组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确定灾后重建对象后,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督促指导,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确保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今后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
三、加强监管,确保重建资金发放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确保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将灾后重建资金迅速下拨到灾民手中,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要切实加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监督、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亲切关怀。
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的灾后重建目标、重建对象、实施步骤、扶持政策及相关要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的规定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0〕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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