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民文〔2018〕99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的通知》
郑民文〔2018〕9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郑州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日
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制定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以下简称约谈)工作规定。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指导、纠正其不当行为的行政监管方式。
第四条 约谈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在约谈过程中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六条 约谈对象为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与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被约谈人员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当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年检的;
(二)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七)接受捐赠、资助未按照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换届、变更登记、备案的;
(九)被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需处置的;
(十)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的;
(十一)其他应当通过约谈规范和纠正行为的。
第九条 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被约谈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十条 行政执法约谈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约谈准备。1、确定约谈对象及被约谈人员、参加约谈人员,必要时可建立约谈小组,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2、拟制约谈提纲,明确约谈目的、主题、内容、整改意见等。
(二)约谈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在约谈前制发《郑州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应载明:约谈对象及被约谈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约谈通知书应提前5天送达。情况紧急或特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
(三)约谈实施。1、约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被约谈人员身份;2、约谈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3、约谈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示法律后果;4、被约谈人员进行陈述;5、约谈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6、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7、制作《郑州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笔录》,并由被约谈人员签字或盖章,也可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被约谈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四)有关处置。1、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拟制下达《郑州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2、经约谈发现约谈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启动相应程序,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管辖范围的移交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另行处理。
(五)跟踪落实。1、社会组织管理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意见及约谈对象的整改承诺,督促约谈对象进行整改;2、整改期满后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约谈对象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3、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要求等约谈情况以及拒不接受行政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体系,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约谈结果将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参考证据。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约谈档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及相关纸质资料等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分别建立档案归档。
第十三条 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约谈,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6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郑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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