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8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工作实践,在充分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多测合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在行政审批中的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测绘业务,由原多项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业主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并在行政审批中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或按要求分别向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
“多测合一”业务实行一次委托,由同一家测绘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即可减少业主单位的委托次数,又能共用部分基础性测绘成果,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
二、适用范围
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三、资质要求
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大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委托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在平台上予以公布。
各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其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企业查询、选择。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参与:
1.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经测绘资质备案的外地单位,并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测绘活动。
3.注册测绘师执业要求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在以往政府采购过程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出具虚假测绘报告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
“多测合一”使用大连市独立坐标系统(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在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等测绘标准的基础上,应符合《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测绘中介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
五、收费标准
按照“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导致多方纠纷后果。
六、工作流程
实施“多测合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签订“多测合一”合同。
在选择受托对象时,业主单位应关注受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各专项测绘所需的测绘资质类别及可承担的业务规模。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更应诚信合法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2.备案。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将“多测合一”合同在大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备案,平台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相关部门。
3.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4.成果报送。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报送业主单位确认,经确认后的成果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5.成果汇交。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七、监督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除名录,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纳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3.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6.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与行政处罚的。
7.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名录。
八、法律责任
在本办法实施后,业主单位均应按要求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及时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督促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时出具相应的成果报告,并对报送的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业主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业主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接项目应符合其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相关测绘工作,向业主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测绘技术要求、测绘成果检查和质量评定标准、测绘质量管理的规定,以及对相关中介技术服务进行日常监管的工作制度,并对外发布,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各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应及时抄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测绘资质的管理工作。每年根据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下一年度“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经评价确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不列入下一年度“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业务的,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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