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7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网上审批操作,维护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正常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建设的联合审批平台,连接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及各部门业务系统、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第四条 联合审批平台接收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生成并推送的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事项审批。
第五条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审批工作,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督导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审批工作;其他具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的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联合审批业务工作。
第六条 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遵循“便捷、高效、规范、透明、共享、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平台操作流程
第七条 从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生成并推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登陆联合审批平台进行申报。首次申报可通过联合审批平台统一征询功能了解该项目每个阶段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首次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四个审批阶段依次进行申报。对于每个阶段内未受理且需补正的事项,再次申报时按照具体事项进行申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审批阶段进行申报,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申报材料可以共享使用,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审批结果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间流转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单,提交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上传,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阶段申报工程建设项目,由联合审批平台自动将申报信息按照审批事项归类并分发给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同时将窗口报件通知发送给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由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再由各审批部门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含签章)的流程进行审批,最后由窗口统一发件。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通过联合审批平台自行打印审批结果文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登陆联合审批平台查询各审批阶段或单个审批事项的办理进程和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 网上审批实行“首录负责制”.首次录入平台的材料,按照“谁办理谁审核”的原则,由相应承办部门的受理人员负责核对原件,对网上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一致性负责;平台已经审核录入的电子文件,审批部门可不再审核原件。
第十三条 联合审批平台按照每个审批阶段设定阶段总时限,同时对阶段内单个审批事项也设定审批时限。从阶段受理或事项受理后开始计时,到阶段办结或事项办结计时结束。办结前被退回的审批事项,阶段审批计时暂停,该事项计时终止,建设单位再次提交申请时,重新计算审批时限。补正等特殊环节暂停计时。
各阶段牵头部门应严格把控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含签章)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审批部门在联合审批平台上传的审批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办理流程到期自动收回。
第十五条 完成阶段审批或事项审批后,联合审批平台会自动将审批结果发送给建设单位。不予批准的事项,审批意见会通过联合审批平台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联合审批平台将自动记录各审批部门意见反馈时间及内容。
第十六条 网上审批通过后,出具的电子签章文件与书面形式文件具有同等的行政效力。
第十七条 联合审批平台设置了网上审批事项的特殊处理程序。因特殊原因导致审批无法履行正常程序的,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后,可同意其在相应审批环节执行特殊处理程序,并对此操作负责。
第三章 权限配置及身份认证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配置按照审批事项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各区市县(含先导区)审批部门分级负责。各审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名单进行配置,如需变更,需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CA锁是联合审批平台唯一身份认证锁,是平台配置权限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网上审批承办人员均需通过CA锁登录联合审批平台,按照系统分配的权限,完成审批申报、征询、受理、审核、批准、办结(签章)等环节。
第二十条 所有人应妥善保管CA锁,使用CA锁办理的业务事项,均由CA锁的所有人承担行政责任。CA锁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因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等情况受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据各自职责,通过平台对网上审批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办事效率等情况实施电子监察。
第二十二条 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加强对本阶段内事项审批督导工作,对联合审批平台亮灯预警的事项进行催办和督查。其他审批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联合审批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理;对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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