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0:51: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

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及《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具体要求,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为全力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方案联合审查”)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文广、国家安全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的工作方式。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后,组织相关领域7-9位专家匿名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审查费用由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财政拨款支付。初审结果分为优、良、差、劣四个等级。“优”级为设计方案符合城市景观及城市设计要求,方案深度、内容完全符合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审批部门可直接审批。“良”级为设计方案深度、内容大部分符合设计规范及政府要求,需要对方案进行微调。设计方案在建设单位承诺修改后,可由审批部门按照承诺制审批,方案修改同步完成。“差”级为设计方案深度、内容须进行重大修改,修改后需重新征询部门意见及召开专家评审会,重新审查。“劣”级为设计方案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有重大违反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深度不够等情况。设计方案初审为“差”“劣”等级的,审批部门将向平台退件并约谈设计公司法人代表,如还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则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关于失信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初审结果为“优”“良”等级的设计方案将进入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三、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联合审查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将初审结果为“优”“良”等级的设计方案文件推送至需征询意见的各相关部门,主持召开方案联合审定会(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会或征询部门)或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形成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相关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四、方案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采取书面征询意见方式的,相关部门应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二)需要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会议可与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议合并进行,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或相关部门填写会审意见表形成联合审查意见。方案设计深度达到要求并需要会审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确定项目性质和分类,明确审批流程和模块化参与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组织会审,并确定各项审批时限,督促会审单位出具会审意见。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及批文,服从牵头单位协调、联审工作安排。通过联合会议审查的项目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上报“三委会”审查(上报“三委会”审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阶段内审批单位会审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单位协调处理,牵头单位无法协调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协调会议研究,阶段内审批单位会审意见不一致导致延长审批时间的,总时限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

六、对通过联合审查会议审查、设计方案调整不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审批管理。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根据修改意见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同时,可签订《承诺保证书》,承诺其方案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及调整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联合审定的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意见及《承诺保证书》办理项目《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及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如项目单位、设计单位不签订《承诺保证书》,则按照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项目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设计单位审核校对后的最终设计成果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单位对图纸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设计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校对通过后,出具审查合格书,在全套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及图纸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及注册建筑师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本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成果,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并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关于失信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规划管理部门不再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只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十、本细则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行。



附件: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会”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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