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界定
本规程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并为建设项目生成机制提供技术支撑。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其它地区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适用原则
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
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
(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划拨用地的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属于出让用地的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辖区政府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以下三种:
1.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物流园区内仓储项目、企业技改项目)。
2.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有风貌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3.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
(二)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以下两种:
1.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项目。
2.财政投融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六、控规局部调整要求
选址论证中确需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结合选址论证调整方案,按控规调整有关规定,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七、前期准备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前应准备相关基础资料。利用“一张蓝图”进行自然资源信息查询,并依据《自然资源信息查询报告》对项目规划符合性进行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开展选址论证。编制单位应负责做好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国土房屋、土储等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下列拟建设内容,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时应具有相关可行性依据:
(一)属于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大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建设项目的。
(二)拟占用现状农保地实施成片大规模开发的。
(三)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内,或者在与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相邻的土地上开展选址论证的。
(四)建设内容处于环境敏感地段或对现状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视建设内容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
八、选址论证主要内容
属于划拨用地的,应对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属于出让用地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对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论证。
选址论证还应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等情况开展调查。
选址论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应明确与建设用地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实施主体、建设时序等内容。
(二)建设用地内或地块周边建筑有日照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划使用功能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日照影响分析专篇,其中住宅用地日照影响分析,按不设置底层配套公建的情形分析。按照城市设计要求,根据地块具体情况编制景观分析。
(三)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应进行交通组织分析。单幢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配建机动车泊位在500个以上的建设用地,应编制交通组织分析;达到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按照《大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大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四)对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条件进行论证,确定合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以及不同建设内容的规模。涉及周边地铁站、现状地下通道与规划有连通要求的项目,给出地下空间连接通道的位置及出入口位置建议。
(五)道路、管线等线性市政工程应论证其功能、作用、范围、与周边地块的关系,并就现状、规划情况提出针对性要求。
九、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及组成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应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确保选址论证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
选址论证报告一般应包括选址论证文本和情况说明两个部分。
(一)选址论证文本包括:
1.相关文件:选址论证前置文件,与建设用地有关的政府部门文件,公示材料等。
2.文字说明:对建设用地选址论证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策划方案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设计图纸: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执行。
4.专项论证资料:选址论证需要的日照影响分析、景观分析、交通组织分析或评价报告、其他专项分析。
5.论证结论:属于划拨用地的提供选址意见及附图(草案),属于出让用地的提供储备用地策划条件或规划条件及附图(草案)。
(二)情况说明:包括“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简称“三委会”)联席会议的专家、职能部门意见及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十、选址论证的程序与形式
选址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编制:划拨用地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出让用地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征询意见: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公务委员单位及有必要征询的相关单位意见,完善选址论证报告。
(三)审查: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召开“三委会”联席会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解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按控规调整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意义重大、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可邀请公众参与或网站公示。选址论证报告完善后需上报市“三委会”正式会议审查。
通过“三委会”会议审查的项目,其选址论证报告可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储备用地策划条件的依据,并作为向意向竞买人公开征集方案时的参考方案。划拨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选址论证结论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三委会”会议纪要核发规划条件。
未通过“三委会”会议审查的项目,划拨用地的具备条件后由项目主体单位重新组织选址论证工作,出让用地的重新进入储备计划库,待外部条件成熟后再启动选址论证工作。
十一、审查要求
参与选址论证报告审查的人员,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是否符合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规定、标准、本专业的基本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提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查不予同意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十二、资金保障
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相关工作,依据市土地储备(供应)年度计划编制选址论证工作计划的,相关费用作为前期费用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投资计划;依据其他主体申请编制选址论证工作计划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主体自筹(计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参照《大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另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土地储备(供应)年度计划,委托所属大连市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事务服务中心编制《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三委会”联席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三委会”审定。
十三、其他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选址论证报告内容及计费标准.doc
2.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报告计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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