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0:51:2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营商环境建设重要工作落实,及时纠正、有效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工作偏差和重点问题案件,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度,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落实,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等规章,结合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制度适用于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直营商环境建设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等。

第三条 约谈坚持“依据事实、严肃认真、预防为主、一事一谈、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的方式。

(一)约谈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两种方式。

(二)建立“市营商办约谈、市领导同志约谈”两级约谈制,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一般性的工作、问题,由市营商办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直各单位分管领导。

(四)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案件,由市领导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的。

(二)被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市领导直接点名、明确指示要进行约谈的单位和个人。

(三)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存在领导不力、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的。

(四)本单位、本地区发生在地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地区营商形象的重大问题案件的。

(五)市营商办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以及重大隐患苗头,需要立即进行纠正、解决的。

(六)营商问题案件办结率低、未达到省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办理营商投诉问题过程中存在“被满意”“假办结”的。

(七)对企业群众投诉、反映、举报的营商环境问题案件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以各种理由欺骗企业群众、推脱责任的。

(八)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五个一”工程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者配合市营商办工作不力、落实全市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任务不达标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的程序。

(一)确定约谈对象。市营商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的阶段任务,定期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制定约谈计划,确定约谈对象和约谈方式。

(二)下达约谈通知。市营商办向约谈对象下达约谈通知,明确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由市营商办进行的约谈,经秘书长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请市领导同志出面进行的约谈,市营商办需提前向有关市领导提出请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市领导指定。

(三)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要有记录。要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事项,提出明确整改措施、时限,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要对约谈内容及整改意见做出表态。约谈结束后,约谈双方要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所有约谈记录均要建立约谈档案,由市营商办保管留存。

(四)注重约谈效果。市营商办负责抓好约谈后的反馈、整改落实工作,确保约谈效果。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约谈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向市营商办写出专题整改报告,涉及长期整改落实的,约谈对象要坚持定期报告。市营商办负责跟踪督导落实,直到问题彻底解决。

第七条 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约谈,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第八条 本约谈制度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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