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0:51:3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运行

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运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运用,提高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大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通过接口对接,实现信息交换。多规平台上各部门最终确定的业务意见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策划信息和后续审批监管依据,由多规平台推送到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第三条 多规平台是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规划信息共享共用,支持各部门业务协同办理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多规平台的运行遵循“便捷、高效、规范、透明、共享、安全” 原则。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的协同管理,全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业务协同和策划生成,以及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多规办)各成员单位根据“多规合一”相关业务需要开展的部门意见征集。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提交市级议事会议(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等)研究、纳入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多规平台进行项目策划。

各部门在多规平台上传的意见视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不得与先前策划时在多规平台上提出的意见相抵触。确需调整的,按照流程要求重新启动。

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七条 市多规办负责多规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协调监督,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保障多规平台的信息安全,接入多规平台的部门负责保障各自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并严守工作秘密,任何涉密信息按规定脱密后方可进入多规平台流转。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审查、协调,负责项目相关业务协同制度的制定、协调、管理及督办。

发展改革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土地储备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谁发起、谁牵头、谁征询、谁落实”.

第八条 项目审批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与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交互与共享,并在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各相关部门统一使用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参与多规平台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运行规则同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内部运行制度,明确策划生成工作的责任处室及人员,明确账号管理权限、信息接收、审核研究、意见推送等工作的实施流程及细则,明确各个内部环节的时限,明确涉及人员工作职责,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第一时间响应多规平台工作任务,及时推送单位意见,提升平台运行的规范化、权威性及运行效率。

第十条 各部门统一向市多规办申请开通和注销单位用户账号,用于在多规平台处理待办事项和上传项目办理意见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 信息保障及更新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一张蓝图”是在同一空间基准上统筹各部门空间规划,通过服务建设平台信息化手段,划定规划控制线,整合所有专项规划,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形成全市各类规划协调统一,是实现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基础。

第十二条 市多规办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一张蓝图”的编制、深化、维护、动态更新工作,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多规办提出的年度编制计划要求,以全市空间战略为依据,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工作底图,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市多规办组织审查。按照规定须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上报。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市多规办,纳入多规平台。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原有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市多规办及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调整后,将规划成果报市多规办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多规平台动态更新。

各部门在使用规划成果时,若发现涉及空间的专项规划存在矛盾,应及时上报市多规办,启动协调程序。



  第三章 平台与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申请使用多规平台,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由规划管理部门为申请单位办理正式的多规平台应用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多规平台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各部门未经多规信息提供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多规平台不向部门提供原始数据获取和下载,有原始数据使用需求的部门,应直接向数据版权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和获取。

第十七条 各部门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安全、保密等附加条件获取共享多规信息,不得擅自利用部门提交的多规信息从事经营性活动。各部门之间对附加共享条件存在争议的,由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监察、保密等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采集的多规信息应当包括GIS数据(采用GIS格式、2000大地坐标系)、规划文本资料和相关图件、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成果类型、编制单位、编制时间、规划范围、规划面积、规划期限、所在行政区等)以及基础资料附件(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及工作过程的说明性文档或函件、审批文件等)。

1.GIS数据可采用提供符合OGC标准的地图服务的方式纳入多规平台;

2.可以采用提交符合数据汇集规范要求的GIS数据库成果的方式,由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完成检查入库后纳入多规平台;

3.如确实存在困难、无法直接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GIS数据的,也可申请委托市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后提交;

4.其他资料应以电子光盘文件方式按要求及时提交给市多规办,由其组织在多规平台中展示。

数据标准由市多规办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在多规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理;对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或市多规办提出协调申请。

市多规办负责建立多规平台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负责对“一张蓝图”及建设项目策划生成进行日常协调监督,对多规平台上各项工作实行亮灯预警、催办,建立日常督查、协调台账。

第二十条 多规平台向有关督查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放接口。督考部门根据在线实时监控及市多规办日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对存在责任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绩效扣分和效能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

1.未按相关程序办理

(1)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

(2)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2.不符合运维管理要求

(1)未建立与综合平台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2)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多规平台的;

(3)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或提出部门工作意见的;

(5)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审批意见与策划生成意见相抵触的;

(6)多规平台接入端口出现故障未及时告知的;

3.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多规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4.其他违反本规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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