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0:51:3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

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提升行政服务水平,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审批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即土地获得前咨询和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前期咨询)和四个审批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以“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作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的市级综合咨询服务平台。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咨询服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国土房屋部门、市土地储备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环节的市级综合咨询服务,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生成咨询服务,统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作为阶段式并联审批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相关并联审批阶段的联合咨询服务工作。

(三)市经济信息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市国安部门、市文物保护部门、市国土房屋部门、市环境保护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水务管理部门、市海洋渔业部门、市人防部门、市城建管理部门、市安监部门、市气象部门、市通信管理部门、市商务部门、市公安消防部门等审批部门及其下属的技术审查单位、相关的审批前置中介机构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区两级上下协作机制。搭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生成和审批阶段的跨级咨询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四条 以“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作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的市级综合咨询服务平台。(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咨询服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国土房屋部门、市土地储备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环节的市级综合咨询服务,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生成咨询服务,统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作为阶段式并联审批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相关并联审批阶段的联合咨询服务工作。(三)市经济信息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市国安部门、市文物保护部门、市国土房屋部门、市环境保护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水务管理部门、市海洋渔业部门、市人防部门、市城建管理部门、市安监部门、市气象部门、市通信管理部门、市商务部门、市公安消防部门等审批部门及其下属的技术审查单位、相关的审批前置中介机构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建立市、区两级上下协作机制。搭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生成和审批阶段的跨级咨询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三章 咨询服务申请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服务分为一般性(程序性)咨询和涉及审批的技术性问题咨询。一般性(程序性)咨询由项目申办人或代办员向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为“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口头、书面),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式并联审批参与部门配合“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一般性(程序性)咨询服务工作。

属于工程项目前期中项目生成机制的咨询服务,通过“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向项目生成机制协同平台推送,由项目生成机制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服务。

属于方案、设计编制前期等复杂技术性问题的咨询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派专办员对接,并负责跟踪咨询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七条 审批责任部门认为无法现场给予咨询服务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咨询服务,向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提请联合咨询服务申请。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组织阶段内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咨询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八条 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认为无法在阶段内部门进行联合咨询服务的,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提出专题咨询服务,联席会议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指派专人现场组织专题咨询服务或组织相应的专题咨询服务会。

第九条 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综合咨询的申请单位,需在理清情况、分析问题的工作基础上提出申请,申请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需综合咨询的问题;

(三)审批责任部门咨询服务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咨询服务机制



第十条 现场咨询服务,即日常工作中对申办人或代办员提出的咨询性问题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做到“第一时间应答、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反馈”,并及时向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反馈无法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的事项。

(一)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提供咨询的事项,第一时间指派对接专员现场受理并对一般程序性咨询事项现场给予咨询服务。

(二)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在收到本阶段内审批部门提请“联合咨询服务”后,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议咨询服务,即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式审批牵头部门组织多层次综合咨询服务会议,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咨询事项提供综合咨询服务。

(一)联合咨询服务专题会。涉及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或项目情况较为紧迫的咨询服务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提请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召开联合咨询服务专题会,及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事项。

(二)综合咨询服务会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牵头部门提请,由提请阶段牵头部门牵头启动多阶段、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咨询服务会议,其他阶段牵头部门要予以协办,参加会议的部门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分段式审批牵头部门、审批责任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必要中介机构等,各参会部门应派出审批或服务的人员、技术审查人员参会。

联合咨询服务专题会、综合咨询服务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根据会议纪要要求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咨询服务方案,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小组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第十二条 提请市级专项咨询服务。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认为无法在“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解决的问题,反馈给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的部门提供专项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代办服务。由属地专业化代办员队伍和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接专员和各审批部门专办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工作实行指导、协调、跟踪、帮办的全过程代办、帮办服务,与项目单位“零距离”对接,及时了解项目审批方面的诉求,保障项目畅通快行、不走弯路。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事项统一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实行“单一窗口”受理,严格监督咨询服务的办理流程、限时办结及一次性告知等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联合咨询服务、容缺帮办、先行介入等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过程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咨询服务全过程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自动对咨询服务会议讨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审批部门超承诺时限办理、对咨询服务申请人未一次性告知、无合理理由未按要求落实咨询服务事项、无合理理由发生异常补退件等情况,责令其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发生三次及以上此类情况的,取消该进驻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同时发函通报市督考办和市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在协调过程中,发现申办人或代办员隐瞒实际情况、捏造虚假问题的,各审批部门将其列入诚信不良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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