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政办发〔2018〕1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大连市已列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为全力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在投资项目集中并联审批的基础上,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围绕构建更科学、更便捷、更高效、更阳光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建立与审批改革配套的代办服务体系,努力破解“一长四多”“办事难”问题,变企业“跑腿”为政府“跑腿”,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大连公共服务品牌,为促进大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委托。符合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由指派的代办员负责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无偿代办。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单位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窗口受理代办项目后,指派代办员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合法高效。代办员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联动。在区市县政府建立代办员队伍,在各级审批部门建立专办员队伍,代办员与专办员无缝衔接、密切配合,为项目单位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审批代办服务。
三、代办范围
我市全域范围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委托代办。重点代办民资、外资项目,中央、省直单位投资项目。具体代办范围由各区市县根据投资额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代办事项
(一)投资项目涉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代办事项可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进行全部代办或部分代办。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
五、组织机构
(一)组建代办员和专办员队伍。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建代办员队伍,原则上不少于5人;各级审批部门负责组建专办员队伍,每部门原则上不少于2人。代办员和专办员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
(二)设立代办服务窗口。按照属地化原则,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单位委托代办申请。
六、工作职责
(一)代办员的主要职责。
1.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流程,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2.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3.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做好与相关审批部门专办员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4.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5.对项目单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二)专办员主要职责。
1.各阶段牵头审批部门专办员,负责协调对接区市县代办员及本阶段所涉及有关审批部门专办员,做好所处审批阶段总体协调和审批成果汇总移交;
2.相关审批部门专办员负责对接代办员区市县和牵头审批部门专办员,做好本部门内部业务处室协调和审批成果的移交。
(三)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需履行的职责。
1.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2.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并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3.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派人及时到场;
4.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培训指导制度。每年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审批部门参与,组织对代办员和专办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审批流程以及审批材料清单,不断提高代办员和专办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全流程覆盖。未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明确专办员承担相应工作。对涉及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业处室及专门人员进行协办。
(三)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代办员按照“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要求以《申报材料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代办员要做好所承办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调处结果等日志记录。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由市营商办组织对代办员和专办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和代办服务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代办员和专办员的队伍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依据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我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项目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当前进一步破解“办事难”的重要抓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代办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强势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协调同步,合力推进,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代办服务体系。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改革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代办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配套改革,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附件:1.投资项目审批代办一般工作流程.doc
2.委托代办申请表.doc
3.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参考文本).doc
4.代办项目办结单.doc
5.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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