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8〕4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连金窑复线铁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连金窑复线铁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18〕45号
为加强大连金窑复线铁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确保金窑复线铁路线路安全和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与铁路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二、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禁止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三、禁止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或者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
四、禁止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箱式变电站、通信铁塔等各种沿线铁路设施。禁止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沿线电缆、架空线路及铁路其他设施。
五、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品。
六、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八、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若发现有铁路设施被盗窃、毁坏、拆卸等情况,应就近报告铁路单位或者铁路、地方公安机关。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1880.html
本文关键词: 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