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2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统称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省基础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改革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兜牢民生底线,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省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落实”机制,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国家、省改革进程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情况,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稳步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按照国家、省的顶层设计要求抓好落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三)改革目标。
紧跟国家、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中央、省改革精神,以大政发〔2018〕28号文件确定的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对“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19项:一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3项;二是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已在大政发〔2018〕26号和大政发〔2018〕28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级标准。
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制定情况,由市政府制定和调整市级标准,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市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0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市级标准。县区在确保市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市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困难群众救助等其余9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市级标准的事项,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市政府制定市级标准。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2个事项,实行市级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庄河市、长海县、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6个县区,市级分担70% ;第二档包括旅顺口区1个县区,市级分担50%;第三档包括甘井子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金普新区、高新区、保税区、普湾经济区8个县区,市级分担40%.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7个事项,市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和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县(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县(市)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县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县级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要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委、厅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国家、省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推动具体改革进程,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
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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