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5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1:22:19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创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大连市创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达标、示范街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确保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拟在全市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原则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创建工作按照“程序公开、注重实效、自主申报、区级初审、市级评审”的原则开展,由大连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类办)负责考评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推进和综合评审,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分类办)负责辖区考评工作的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和辖区申报街道的初审等工作。

二、创建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的考评对象为全市城区范围内整片区推进垃圾分类的街道。

三、创建目标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92号)要求,到2018年底,大连市城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现垃圾分类;到2020年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户数累计达到居民总户数的60%。因此,到2018年底,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辖区街道中达标街道占比要达到20%;到2019年底,占比要达到60%;到2020年底,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街道均为达标街道。每个地区每年至少产生1个示范街道。

四、创建条件

(一)达标街道创建条件。

按照“三个全覆盖”原则创建达标街道,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分类体系全覆盖。达标、示范街道标准详见附件1。

1.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制定街道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年度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推进措施、保障机制。成立街道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内设专职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并配有专职人员,有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居住区、单位的日常分类工作开展检查,检查结果用于相关考核、激励、补贴机制等实际工作。建立并落实对辖区内垃圾收运服务单位监管和反馈机制。建立街道居住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基础台账,台账内容详实、准确。设立垃圾分类专项经费,规范使用上级部门下拨的垃圾分类经费。辖区内整体宣传氛围良好,居住区、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分类公示牌等内容布置合理、充分,宣传告知内容清晰、明确。

2.分类类别全覆盖。按照我市相关要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并达到“六有”标准,即有工作机制、有分类设施、有分类收运、有收运台账、有宣传指导、有分类成效。其中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部覆盖,开展垃圾分类的居民户数占辖区居民总户数的60%,开展垃圾分类的居民小区数量占辖区居民小区数量的50%。

3.分类体系全覆盖。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全覆盖。开展分类的居民小区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分类投放设施设置按照《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试行)》的要求执行。辖区内各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拣、暂存)、分类收运体系明确,有明确的收集、运输单位和人员,分类收运管理制度、台账和执行情况规范。

(二)示范街道创建条件。

示范街道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达标街道的基础上产生,除满足达标街道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标水平有示范性。达标居住区居民户数比例在达标街道基础上提高至80%,居民小区数量占比提高至70%。

2.工作机制有创新性。如基层宣传动员机制创新,居民对垃圾分类知晓度、接受度、参与度明显提升,基层组织参与有成效;投放管理的创新举措有实效;就近就地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举措、有成效,设施运行稳定等。

五、创建程序

(一)基础创建。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对照《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单位标准》(见附件2)、《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居住区标准》(见附件3),对本行政区开展垃圾分类的居住区和单位进行检查,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居住区进行挂牌公示,定期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进行达标验收,并将完成比例反馈各街道。

(二)申报初审。

全市各街道对照达标街道、示范街道标准开展创建工作,自查完成创建任务的街道均可向所在区市县分类办申报达标街道、示范街道,并填写申报表(见附件4)。区市县分类办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初审,初审应对照达标街道、示范街道标准,对每项工作要求和居住区、单位等现场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经初审合格的,由街道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报送至市分类办,报送截止期限为当年11月30日。

(三)综合考评。

市分类办对区市县(先导区)初审合格的申报街道组织综合考评,考评采取管理考评和现场考评两种方式:对街道分类收运作业、工作机制建设等情况原则上采取管理考评方式;对达标居住区、达标单位、宣传氛围等原则上采取现场考评方式。两种考评同步进行、互相支撑。对考评分数超过85分的街道,拟授予“达标街道”的称号。

示范街道在达标街道中产生,由市分类办组织行业内专家、社会专家对申报材料及前期考评情况进行评估后产生。

(四)公示及命名。

对拟授予“达标街道”和“示范街道”称号的街道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期内未发现弄虚作假及严重质量问题的,由市分类办授予“达标街道”或“示范街道”称号,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一次性向获得“达标街道”称号的街道发放10万元,向获得“示范街道”称号的街道发放20万元。奖励资金从城维费中列支,并专门用于街道的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五)监督管理。

市分类办每年对获得“达标街道”和“示范街道”称号的街道进行复查,同时建立长期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日常各项监督检查结果及社会监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复查不合格及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街道,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创建工作。要按照创建目标,每年合理申报“达标街道”和“示范街道”数量。要按照创建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好中选优,推动此项工作由点及面、稳步落实。

附件:1.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标准.doc

2.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单位标准.doc

3.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居住区标准.doc

4.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道申报表.doc

5.生活垃圾分类小区居民调查问卷.doc

6.生活垃圾分类调查问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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