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和垃圾等。
第三条 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市督导、区市县负责、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成立由农业、环保、公安、城管、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第六条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属地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应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建立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位,做到逐户登门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村(社区)要建立具体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做到包保到户、包保到田。
第九条 坚持以防范为主,建立逐级巡查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三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各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乡镇(街道)每天都要开展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村(社区)包保责任落实情况;村(社区)要坚持死看死守,全天候监管。
第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严格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全市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国家、省、市通报发现的焚烧火点,3天内上报调查简报,内容包括火点所在行政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7天内上报调查处理详报,除简报内容外,还需要上报责任人、追责情况或处理结果。对报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对属地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未履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职责的,严格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一)根据省、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2.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3.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二)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2.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3.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在上述(一)(二)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三)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
1.对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3.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责任追究,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实行。
4.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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