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4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2:59:3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42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关于加强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征收管理解决城市居民住宅配套问题的通知》(大政发〔1997〕65号)有关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向居民收取气源费,并向市财政缴纳煤气气源增容费。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住宅楼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破产倒闭、被注销房屋开发资质或进行了房产改制,致使无法收取煤气气源增容费、无法办理燃气配套手续,居民无法使用燃气。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及解决供需矛盾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广大市民实际用气需求,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住宅小区的零散用户,可以以个人名义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缴纳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到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燃气配套手续,由其进行挂表供气。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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