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2:59:4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属地负责,分工合作。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规范,自觉遵守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强化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地位。做好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统筹衔接,进一步整合污染源信息,为环境税征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改革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应制定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建设项目验收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环境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其他制度。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在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是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及排污单位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主要依据。逐步将固体废物、噪声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加强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依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相关工作。根据管理需求,适时建设与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兼容的我市排污许可管理系统。

(二)分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2020年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属地政府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排查并掌握辖区内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清单,并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按时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完成前,由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以市环保局名义发证。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选择部分排污单位直接核发。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管理。

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核实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等情况。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有关平台。

多种手段加强监管。探索引入排污许可证记分监管机制和刷卡排污制度,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排污。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信贷限制、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多种惩戒措施,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推进计划,确保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按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专业机构技术力量,参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及台账记录技术审核工作。鼓励排污单位聘请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及证后管理一体化环保服务。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区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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