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2:59:46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1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引领基层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8〕65号),赋予街道办事处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深化街道体制改革,推进街道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完善决策机制,切实落实街道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市、区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街道办事处的建议,具体包括:

1.市、区(含先导区,下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2.市、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文化、体育、城市建设等五年专项规划;

3.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事项;

4.市、区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

5.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工作流程

1.建议的收集。

市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选取街道直接听取工作建议;或者委托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统一征询街道建议,具体的街道选取范围由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确定。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区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和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建议。

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和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建议直接提交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向街道征求建议时,应保证街道办事处有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

2.建议的处理。

街道办事处对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并采取电话沟通、当面交流或书面回复等形式给予回应。

对于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对于未予采纳的建议,应当向有关街道办事处说明。建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书和资料应做好存档。

四、保障措施

1.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落实街道办事处对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工作协调机制,可以依托已有的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制,保障街道办事处建议权的落实。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研究酝酿有关工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3.政府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街道建议而未征求的,由同级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实际如实提出建议,有必要征求辖区群众意见的应当征求群众意见。

  五、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区所属街道。瓦房店市、庄河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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