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2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3:02:2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二)坚持标准,规范管理。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三)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转型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并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量和产业分布情况,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支持和鼓励各地区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式确定本地区“个转企”标准。

四、目标管理

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2020年底前,按照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数(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推动实现2017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推进“个转企”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五、扶持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鼓励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上注册,对通过评价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大连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转型后企业,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自转型之日起5年内,除税收外的其他规费仍按个体工商户标准收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国土资源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大连市税务局、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对转型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广泛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优化服务举措,简化办税程序,引导企业准确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对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时间超过1年,且转企后存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八)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年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对急需帮助的“个转企”企业提供财务代理记账服务,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充分发挥大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转型后企业提供各类政策信息服务。发挥“96366”等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辽宁)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向转型企业提供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鼓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二)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对规模较大、效益较高、发展空间较好、有升级需求且达到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如雇工人数超过8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应转尽转”的要求纳入“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积极引导新申请的市场主体办理企业登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并严格审核把关,对基本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直接登记为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转企”是实施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民营工业培育行动的重点工程,对加快补齐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短板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两先区”建设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部署上来,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具体部门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安排,及时调度,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大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标准先行,精准定位。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基数,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区市县(先导区)为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为基数,以区市县(先导区)为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工商、统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各地区年度“个转企”具体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实施转企对象和引导转企重点培育对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培育库信息交换制度,在此基础上统筹建立本地区“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分类实施,科学推进。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农林渔业,经信部门负责制造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公安部门配合完成住宿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大连市税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丰富载体,找准结合。不断创新和丰富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市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创促办、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意见及我市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增强“个转企”吸引力。各地区要积极发掘和树立成功转型的典型,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和推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

(六)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个转企”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分解至各地区的任务指标按照标准、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对于落实中遇到的政策解释问题,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答复,确保各项支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工作中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弄虚作假,特别是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指标的,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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