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2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加快经济振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存在着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坚持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民生工作思路,深刻领会新时代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低保家庭。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健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做好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全面做好“救急难”工作。积极实施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全面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适时提高补贴标准,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
三、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区要优化配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资源,适度集中供养有需求的特困人员,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发挥好政府托底保障作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实行公建民营等方式改革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服务机构的设施维修改造和消防设施更新改造,按标准配齐消防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巡护服务制度,加强内部日常运行管理服务,严格落实食品、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确保服务机构安全运行、服务对象稳定生活。
四、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安排预算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提高资金监督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心在基层、根基在基层、成效在基层。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科学整合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加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构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区规模、保障任务量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经费标准,核算经费额度。市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各区市县(先导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1952.html
本文关键词: 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