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3:02:48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巩固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合筹资标准

2018年度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市以上财政承担410元。2019年度标准将按国家要求执行。

2019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自2018年9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缴纳标准由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220元。

我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二、缴费对象

(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在我市涉农区市县(先导区)长期居住,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合。

(二)新生儿出生当年,在其父母已经参加本市新农合前提下,随父母(任一方)落户后,自动获取户籍地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参合费用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

(三)家庭户内已经死亡的农民,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进行销户,同时在新农合证上注明。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宣传动员和缴费工作,积极通过宣传媒介,结合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有针对地宣传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群众参合的积极性,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合。为完善贫困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128个低收入村参合率达到99%以上。

(二)严格审核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各统筹地区要精心组织,做好基层缴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安排专人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审核及录入工作,核准填全参合农民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新农合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缴费收据号、社会关系、联系人等重要基础信息,确保参合人员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保证录入系统人数、实际参合人数、缴费人数三统一,为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患者顺利报销奠定坚实基础。对因信息录入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的,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负责。

(三)明确参合对象,规范缴费操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政策,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明确专人进行缴费、登记造册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参合人缴费后,经办人员当场登记造册,将缴费信息记录于新农合证并签字(或盖章),同时以户为单位当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做到每户一份(即一户一票),票据上要完整填写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缴款时间、医疗证号、本户缴费参合人姓名、缴费数额等,票据不得涂改,及时将“收据联”发放给参合人,由参合人妥善保存,以备后查。缴费结束后,经办人员将新农合证当场交还参合人,禁止经办人员扣留新农合证,杜绝“冒名空挂、人证不符”等违规行为出现。

(四)严格把关,消除重复参合参保。为消除重复参合(同一人在不同区市县、先导区以及不同街道同时参加新农合)、重复参保(同一人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象,各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沟通,加强配合,做好参合信息比对工作,杜绝重复参合参保现象发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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