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0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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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程序,解决企业搬迁难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5号)第四部分“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直接收储项目的收入管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区政府审定的收储成本合并计入储备项目总成本。市区两级签订委托协议,区政府负责净地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土地出让后,区政府不参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市本级将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或集体土地征后储备成本返还区政府”修改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区政府审定的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或集体土地征后储备成本合并计入直接收购储备项目总成本。市区两级签订委托协议后,市本级将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或集体土地征后储备成本支付区政府,从当年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列支,区政府负责动迁净地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宗地,土地出让后,区政府不参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将“(四)成本支付”中“对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成本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修改为“对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成本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向企业支付收储费用的,从当年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列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附修改后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区政府的职能作用,提高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区两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模式和职责分工

(一)直接收储模式。对市内四区范围内,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收购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实施搬迁的市属以上企业(含改制企业)土地,以及东港商务区、钻石湾商务区等重点区域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购储备。

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开展前期调查摸底;依程序办理储备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财政、城乡建设、环保、林业、人防等前期手续;组织总成本核算,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签订收储协议,申请办理土地收回和土地、房屋权证注销手续,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净地验收和交付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等工作。

(二)委托收储模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委托市内四区政府、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星海湾管理中心)、大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机场开发办),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完成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的收购储备。

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筹措资金;开展前期调查摸底;依程序办理储备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财政、城乡建设、环保、林业、人防等前期手续;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审定收储成本,编制并审定收储项目实施方案;签订收储和安置补偿协议;申请办理土地收回和土地、房屋权证注销手续;实施土地整理,组织净地验收及交付等工作;承担在实施收回、收购、征收等收储工作中涉及的涉诉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或民事赔偿及信访维稳等相应工作责任。

二、实行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支财政体制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用地、星海湾管理中心和新机场开发办受托收储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其中,新机场开发办受托收储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90%返还,星海湾管理中心受托收储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五金”)后返还。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政府受托收储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甘井子区政府(含生态科技创新城)受托收储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市区共享,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10%直接缴入市本级国库(生态科技创新城地块只提取“五金”,次年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出让收入的90%缴入区级国库。

土地出让支出通过市区两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用于按规定计提“五金”、区域土地储备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规范市区两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工作流程。

1.调查摸底。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开展前期调查摸底,了解土地、房屋等具体情况。

2.办理前期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依程序办理储备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财政、城乡建设、环保、林业、人防等前期手续。

3.成本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办理储备用地前期相关手续后,委托中介机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和审计等)对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和涉及企业搬迁的设施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资产性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审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估价和审计成果报告中的方法、技术路线、参数选取和依据等进行评审。

工业场地污染调查及治理、专业管线与电力设施迁改等整理性支出,由专业部门编制工程概预算后,报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或市建委工程预算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4.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前期工作成果初审后,根据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房地产市场预期预估土地出让价款、测算土地收益,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

5.实施方案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提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办公会、资金审核组审议后,提交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

6.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与被收储方签订收储补偿协议。

7.办理收回、注销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国土房屋局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注销手续。

8.净地验收与移交。土地整理完毕后,由被收储方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对宗地进行净地验收后纳入储备,组织进行看护、管理和临时利用。

9.土地供应。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考虑储备、规划和市场情况,组织拟订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按程序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市国土房屋局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10.净地交付。土地出让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竞得人交付土地。

(二)委托收储工作流程。

1.调查摸底。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开展前期摸底调查,了解土地、房屋等具体情况。

2.办理前期手续。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负责依程序办理储备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财政、城乡建设、环保、林业、人防等前期手续。

3.成本审定。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委托中介机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和审计等),对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和涉及企业搬迁的设施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资产性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审计,并组织对评估审计成果报告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工业场地污染调查及治理、专业管线与电力设施迁改等整理性支出,由专业部门编制工程概预算后,由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委托专业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

4.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前期费用:勘察、测绘、设计、咨询、可研编制、调查摸底、中介机构评估审计、临时看护管理等费用;

(2)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征收范围、土地面积、户数、房屋面积与结构、房屋用途,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资金支付计划;

(3)整理性支出:涉及工业场地污染调查及治理、专业管线与电力设施迁改等整理性支出费用;

(4)拆除费用:委托拆迁服务费及“三停”、排渣、围挡、扬尘等费用;

(5)整理期限:根据项目规模、征收拆迁难度提出整理期限和验收移交时间;

(6)其他应予明确的内容。

5.实施方案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自行组织审定,不再提交市本级会议审议。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要建立相应的成本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口。

6.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依据审定的实施方案,与被收储方或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7.办理收回、注销手续。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提出申请,市国土房屋局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注销手续。

8.净地验收。土地整理完毕后,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负责组织净地验收工作,达到供地条件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纳入储备。

9.土地供应。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考虑储备、规划和市场情况,组织拟订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按程序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市国土房屋局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10.净地交付。土地出让后,由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负责向竞得人交付土地。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成本收益平衡。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收购储备项目的成本,原则上通过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收益统筹平衡。

(二)直接收储项目的收入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归市本级。直接收储项目中涉及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或集体土地征后储备的,区政府负责按规定审定该部分的收储成本,不再经市本级会议审议。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区政府审定的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或集体土地征后储备成本合并计入直接收购储备项目总成本。市区两级签订委托协议后,市本级将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或集体土地征后储备成本支付区政府,从当年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列支,区政府负责动迁净地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宗地,土地出让后,区政府不参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三)管理费使用。区政府可将储备成本的1%作为管理费安排给区储备项目实施机构,用于所涉及的办公费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临时办公用房租赁费、劳动保护费、竣工验收费等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管理费可统筹使用,按照规定据实列支。

(四)成本支付。对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成本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向企业支付收储费用的,从当年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列支;对于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实施收储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按土地出让收入分成规定计提相应收入后,将剩余土地出让收入安排返还上述两个管理机构。

(五)资金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管理中心、新机场开发办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决算。新增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储备项目按照原体制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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