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3:50:2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应当列出目录,并提出保留理由。填写《建议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1)和《建议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2)。

二、凡我市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取消;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三、各清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8〕25号)有关要求,对2018年集中清理中拟保留和拟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单位规范性文件逐件梳理,对其中涉及证明事项的,再次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并形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各清理责任单位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

上述附件1-4及清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18年8月1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馨、陈竑名,电话:83686081、83632712,邮箱:fzbxzlfc@163.com,相关电子文本可登陆中国大连法制网www.fzb.dl.gov.cn下载)。

四、市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由清理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决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由各单位自行完成。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单位提出的对上位法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提出的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意见;结合2018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一并拟定相关目录,报市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市编委办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组织做好相关单位权责清单的调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做好信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和应用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各窗口单位做好办事指南等的修改工作。

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取消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工作任务。

八、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及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索要自行设定证明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建议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doc

2.建议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doc

3.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doc

4.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doc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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