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9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3:50:3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滚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大连市城区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现强制分类。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实施区域。按照国家要求,大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区居民实施引导分类。

(二)明确主体范围。实施区域内,以下主体应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海滨浴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小区。

(三)具体分类方法。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居民小区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四)建立分类体系。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1.实行分类投放。对有害垃圾应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并设置醒目标志。易腐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设施。改造辖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分类要求。

2.实施分类收集。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有害垃圾需委托专业单位收运。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应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

3.进行分类运输。分类投放和收集的生活垃圾要实现分类运输。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性好的专门车辆运输送至专业单位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控制。

4.实现分类处理。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后,送至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易腐垃圾送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分类统计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完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统计制度体系,确保分类垃圾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六)建立垃圾分类基层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管理力量,街道、社区、物业发动楼长、分类宣传员、指导员、分拣员、监督员等力量,开展入户动员,加强对居民和强制分类单位的宣传和指导,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公众参与水平。

(七)建立监督考核体系。

1.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间协作配合,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开展餐厨废弃物非法处理行为整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

2.建立考核体系。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绩效考核范围,其他强制分类单位和居民小区分类建立考核激励奖惩机制。

三、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城区新增不少于30个示范小区,覆盖户数累计达到总户数的30%。

2.工作任务。

(1)持续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各区市县、先导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进辖区内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标准要求,对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在学校、医院、商城、宾馆、车站等不同类型的强制分类单位建成一批样板示范单位,并按照样板示范标准,逐步完善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垃圾强制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加强垃圾强制分类过程管理。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做好本单位垃圾投放和分类收集环节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要指导实施单位设置垃圾分类容器,协助实施单位与分类收运单位进行对接,并做好分类运输环节的统筹协调。(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开展垃圾强制分类执法检查。各地区要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对拒不分类、混装混运、无资质收运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管理与执法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扩大居民垃圾分类试点实施范围。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加大对居民垃圾分类示范小区资金支持力度,制定完善垃圾分类示范小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到2018年底,各地区覆盖辖区内城区居民总户数不低于30%。(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在开展分类的非物业小区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指导强制分类单位和开展分类的物业小区自行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组织好有害垃圾从收集容器到归集点的收集、运输和存放工作。(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

通过招标(委托)方式,确定具有危险废弃物运输和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有害垃圾从归集点到处理设施的运输和处置,并做好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源头管理,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至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预约上门、定时定点、固定站点以及网络、微信、手机APP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垃圾分类的再生资源回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建立完善分类统计系统。有害垃圾建立台账,再生资源回收搭建信息统计平台,建立健全计量统计系统。完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计量统计系统。(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经信委)

(6)建立垃圾分类基层管理体系。各地区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基层管理力量,可通过聘用楼长、分类宣传员、指导员、分拣员、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居民和强制分类单位的宣传和指导,从而建立垃圾分类基层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7)加强监督指导。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座谈、调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加大分类宣传教育。发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在全市范围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营造垃圾分类宣传氛围。加强强制分类单位和居民分类示范小区的分类宣传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6月底前,将垃圾分类相关知识教育纳入下学期教学计划。下半年,在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利用“小手拉大手”“垃圾分类进校园”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和习惯。(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0)开展立法工作。开展《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立法调研,起草草案。(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城区新增不少于40个示范小区,覆盖户数累计达到居民总户数的50%。

2.工作任务。

(1)继续推进垃圾强制分类管理。各地区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力度,提高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分类投放正确率,完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

(2)扩大居民垃圾分类试点实施范围。各地区进一步提高分类设施覆盖范围,继续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扩大居民垃圾分类覆盖户数,并做好监督考核。落实2016-2018年分类示范小区以奖代补补贴资金。到2019年底,各地区新增户数不低于城区居民户数的20%,覆盖辖区内城区居民总户数不低于50%。(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3)完善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现有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等末端分类处置设施。(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

(4)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基层管理体系。各地区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基层管理体系,建立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垃圾分类基层管理机制。(牵头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5)出台政府规章。提请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并正式出台。(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6)开展公益活动和分类宣传。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持续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在中小学及幼儿园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强化中小学及幼儿园宣传和教育,着力提升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城区新增不少于50个示范小区,覆盖户数累计达到居民总户数的60%。

2.工作任务。

(1)优化城区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管理体系。完善各地区对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监督考核和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

(2)继续扩大居民垃圾分类试点实施范围。各地区继续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扩大居民垃圾分类覆盖户数,并做好监督考核。落实2019年分类示范小区以奖代补补贴资金。到2020年底,各地区新增户数不低于城区居民户数的10%,覆盖辖区内城区居民总户数不低于60%。(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3)进一步完善有害垃圾体系、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回收系统与垃圾收运体系的全面融合。(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巩固垃圾分类基层管理体系。各地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垃圾分类基层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5)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全市三年来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继续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养学生的分类习惯和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全面进行总结。召开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总结三年来全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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