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8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6日
大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突出公开重点
(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以下8类信息,主要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征收土地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中,重点公开以下6类信息,主要包括: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增资的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中,重点公开以下7类信息,主要包括:
1.决策、管理、服务、执行和结果信息。
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起草部门在决策前要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和省市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低收入村扶贫领域。
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每年6月底前公开上年度全市福彩和体彩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进一步做好低收入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扶贫政策及行业扶贫、社会帮扶、对口帮扶等信息,定期发布扶贫工作动态、帮扶活动、工作推进、扶贫成效、典型事例、贫困退出等相关信息,公开低收入村人均年收入增长相关情况,确保扶贫领域信息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市农委和瓦房店市、庄河市、普兰店区政府)
3.教育领域。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资助标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政策、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加大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属各高校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围绕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等做好公开工作。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相关信息。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依法做好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督察及执法监管、环境信访及应急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明确公开主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国土房屋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完善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依法按时限公开。
四、拓展公开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大连)”等,推进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充分发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推动实现各类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信息,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我市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五、增强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大连市税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办公厅作为组织协调部门,指导监督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于2018年8月底报市政府办公厅(电话:83766319,邮箱:zwgk@dl.gov.cn)。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与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主动对接,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或办法。
(三)强化平台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在本地区完善重点领域信息专栏,市政府各部门及时上传相关信息至“中国大连”政务公开平台,归集展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灵活运用新闻媒体、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找得到、看得懂。
(四)加大考核力度。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确保我市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五)严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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