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立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守改善环境质量这个原则,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8年,按照全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与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有效连接,初步建成覆盖市、县、乡、企业的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考核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实现与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无缝连接,建立固定污染源VOC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增加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系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及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由市政府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市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将相关查处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
3.强化防范和惩治。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防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发现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
(二)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理顺监测体制和机制。按照全省安排部署,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接受市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环境监控中心、各县(市)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依法依规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7.开展监督协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与环境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发起成立环境监测类社会组织,倡导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规范监测行为。环境、质监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会商制度定期互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外,要将有关情况移交质监部门作相应处罚。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统一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完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9.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
(三)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0.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但需对所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进行确认,不得干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行为。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要按省要求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四)明确监测数据质量责任
12.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3.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情况,应定期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14.强化社会检测机构监管。按照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加强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探索建立环境检测机构诚信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五)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5.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6.从严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17.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检查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8.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洛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9.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市“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新闻媒体要开展践行绿色发展提高数据质量的宣传,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20.加强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保障。着力解决全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站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监测设施的管理,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探索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2.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维护保障。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环保部门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人为干扰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全市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以党委、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市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实施。市环保局要将各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执纪问责、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事项,确保《方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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