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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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芜湖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推动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管理水平。

二、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一)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全面落实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要求,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要求,明确职责,保证监测数据客观要求。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市政府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其整改并严肃查处。对被约谈的县区,市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提请市委、市政府或交由所在地党(工)委、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防范和惩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规定,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三)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一)落实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加快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正实现部门间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一致、可比。

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建设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共建共享水质水量、气象、空气质量、土壤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数据,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

(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环境违法犯罪执法联动。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一)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年度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包括监测数据、年度监测方案、年度监测工作总结等相关监测信息。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向委托监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排污单位在市环保局确定其为重点排污单位后的3个月内,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和附属设施,并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市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的1个月内完成设备验收,验收相关材料交由市环保部门存档。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自动监测设备台账,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将设备及时送检或校准,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未按照规定依法送检,以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及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信息,从自动监测数据被判定超标的第2日起30日内,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企业对外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超标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超标信息的,由市、县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有效,保留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6年。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定期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及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保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质监部门配合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年度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市环保和质监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每年按20%左右的比例,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并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推进联合惩戒。环保部门应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环保部门应将依法公开的弄虚作假监测机构违法信息同步抄送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监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制申请获得相关行政许可、限制取得相关认证资质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社会监督。综合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广泛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内容的宣传,适时曝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一)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制度,落实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环境质量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

(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构建市级环境监测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质控监督,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接受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对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予以有效实施,以科学的态度开展质量活动、技术活动和监测工作,依据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监测并如实记录监测数据,依据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力求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三)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传感器、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推行视频监控、远程留样等,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及追踪定位。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市镇、街的大气环境网格化监测系统,实施大气污染物立体走航观测,推进长江芜湖段及支流的水生态环境监测。提升环境质量预报预警能力,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加强环境应急监测。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四)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保部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和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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