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2018〕45号《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发〔2018〕45号
各党委(党组)、各局办、事业单位、办事处、控股公司:
《洋浦经济开发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洋浦工委、洋浦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洋浦工委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7月25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琼办发〔2018〕33号),切实做好我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切实提升我区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完善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2.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3.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4.提升能力,夯实基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保障监测工作条件,为提高环境数据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数据的不当干预
1.明确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办事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办事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管委会可公开约谈其负责人,责成其整改并严肃查处。对被约谈的办事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由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工委管委会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监察委、工委组织部)
2.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水务、卫生、国土、海洋、农业、林业、建设、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市政局、社会局、交通海洋局等)
3.强化防范和惩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发现各办事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线索的,由负有环境监测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监察委、工委组织部、洋浦检察院、洋浦法院、市政局、社会局、交通海洋局等)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市政局、社会局、交通海洋局等)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健全我区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建设覆盖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市政局、社会局、交通海洋局等)
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市政局、社会局、交通海洋局等)
2.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环保、质监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依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每年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能力考核,组织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监测机构建立和落实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监测数据成果质量等情况。(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局、公安局、洋浦检察院)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局)
2.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开发区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质监局)
3.严格规范排污单位委托监测行为。排污单位委托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或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应当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或结果的使用负责。排污单位不得强令、胁迫、授意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受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局)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者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质监局)
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业务。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实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监测数据审核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
3.建立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报告制度、过程记实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区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填报机构信息和所承接业务信息,并将监测业务所形成的监测方案、采样记录、分析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建立记实档案,永久保存备查。环保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区开展环境监测或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业务活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局)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市场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资格。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公安局、洋浦检察院)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洋浦检察院,参与单位:公安局、质监局)
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人为操作、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公安局、洋浦检察院、洋浦法院)
3.推进联合惩戒。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诚信档案,记录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和排污单位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经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
4.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热线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公众通过“12345”海南省政府热线、“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65”质量技术监督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社会局)
5.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从2018年起,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参与单位:洋浦检察院、洋浦法院)
(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明晰各方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监测程序,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单位:政法委)
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办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局)
2.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质量考核和能力验证等技术活动,不断提升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办公室、财政局、经发局,参与单位:质监局、市政局、社会局、交通海洋局等)
3.构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由开发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区环境监测监测站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按规定开展监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和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等质控活动。(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办公室、财政局、经发局、质监局)
4.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对自动监测设施的远程质控技术研究,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加快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型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我区环境监测的精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生态环保局,参与单位: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办事处和管委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环境监测改革工作,形成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联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决防范和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各办事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监察委、工委组织部、办公室、经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机构编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三)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广泛开展对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宣传,适时曝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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