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府办〔2017〕300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17〕3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文昌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办〔2017〕35号)精神,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二)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四、主要措施
(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公开约谈其负责人,责成其整改并严肃查处。被市政府约谈的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市委、市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市生态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生态环保局、文昌质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文昌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2.强化防范和惩治。
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各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各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3.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和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各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文昌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依据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监测并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市陆地、海洋、岛礁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市生态环保局、文昌质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文昌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文昌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2.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市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市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市检察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立案。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及市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市生态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负责)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市生态环保局负责)
2.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生态环保局牵头,文昌质监局参与)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数据监测、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者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生态环保局牵头,文昌质监局参与)
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市生态环保局牵头,文昌质监局参与)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市生态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市生态环保局、文昌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市生态环保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文昌质监局、市法院参与)
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3.推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文昌质监局、人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市生态环保局、文昌质监局牵头,市民政局参与)
(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市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司法信访局参与)
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市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接受省生态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予以有效实施,以科学的态度开展质量活动、技术活动和监测工作,依据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监测并如实记录监测数据,依据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力求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全部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监测能力验证和质控考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参加国家、省等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采测分离,强化对样品采集、运输、实验室分析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质控监督,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文昌质监局等参与)
3.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人员、监测经费和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应予以重点保证,否则难以满足本地区环境管理要求。为保障人员、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事项,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市生态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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