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办发〔2016〕23号《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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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温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温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和《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发〔2015〕64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标杆城市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任期届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问责调整、到龄免职(退休)、违纪违法免职、健康等原因调整。
 


第二章  任期届满调整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上级党委政府决定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自由主义、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参加日常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五)对组织不忠诚,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情节较重的;

(六)由于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考绩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或者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项目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的;

(七)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单位在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八)《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较差的;

(九)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

(十)不按权力清单开展工作,违规设定审批事项、随意更改审批条件,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十一)执法不公正,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优亲厚友,甚至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二)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五年内被书面效能告诫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十三)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且问题突出,参评单位领导和主管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十四)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市委作风建设“1+8”文件等要求,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六)动机不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在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八)在巡视或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经调查属实,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认定有违规行为,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二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调整。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八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意见,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业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的任职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问责调整



第十二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调整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力、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与软、基层组织普遍软弱落后等严重情况的;

(二)政绩观发生偏差,虚报工作业绩,或者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法治意识缺失,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者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认真履行生态建设职责,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八)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差的;

(九)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  发生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应予以问责调整的,应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调整方式,主要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健康等其他原因调整



第十四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调整工作岗位;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工作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调整职务后,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等待遇。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自愿申请辞去现任职务或者公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应予免职。

第十六条  干部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免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八条  除上述原因以外不能正常履职的,应予免职。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当“老好人”,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干扰组织调查、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党委(党组)的要求,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注重对调整下来干部的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和问责调整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干部群众公认度较高,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提拔任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市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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