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办发〔2016〕22号《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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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严肃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进一步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及相关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应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无为问责、担当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



第四条  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处理:

(一)对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者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抓工作落实不力,承担的工作任务进展缓慢,或者多次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

(三)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

(四)改革攻坚意识不强,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造成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难点工作推进不力,贻误事业发展的;

(五)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有效履职尽责的;

(六)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或者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的;

(七)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不见纪要不办事、不见批示不签字,搞“中梗阻”,对该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的;

(八)大局意识不强,部门利益至上,或者本位主义严重,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九)担当精神缺乏,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影响的;

(十)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不敢担当的;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二)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或者下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十三)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进行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遇群众和企业办事推三阻四、敷衍塞责,甚至刁难群众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十六)其他为官不为的情形。

第五条  以下问题线索应作为启动处理程序的重要依据:

(一)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

(二)在重点工作专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三)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察、日常考察以及平时走访了解中发现的问题;

(四)巡视机构和巡查组反馈的问题;

(五)执纪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反映的问题;

(七)信访举报、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八)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进行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建议机关及决定机关,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第四条所列情形和第五条所列依据,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处理的事由及建议。

(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采取走访了解、个别谈话、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处理事由进行核实和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查实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处理方式与适用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为官不为情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一)提醒。对领导干部存在为官不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视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进行提醒,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函询。对领导干部有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存在为官不为问题的,视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诫勉。对领导干部为官不为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处理。

(四)组织调整。坚持治理为官不为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相结合,对为官不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差,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视情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的为官不为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条  受到诫勉处理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业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出现的为官不为典型案例,应当采用内部或公开的形式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广大干部更好地担责有为。注重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治理为官不为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切实推动干部敢担当、有作为、树标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从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完善考绩办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书制度,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领导干部联系或领办重点项目制度,做到年初制定、年中跟踪、年末对账。

第十四条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年度考核、专项考察、谈心谈话、定期走访等制度,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深入了解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干部考察民意调查,深化“万人评议机关”活动、电视问政等社会评价做法,运用群众监督倒逼干部干事创业。

第十五条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继续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加强对庸、懒、散、慢等为官不为行为的专项整治,组织对不遵守工作纪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行为的明察暗访,开展对群众举报多、媒体报道集中问题的专项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必须为,从制度上压缩为官不为空间,严格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搭建比学赶超的平台,建立健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工作交流会、现场会、点评会等制度,引导干部晒实绩、比业绩,相互交流学习提高,推动压力层层传递、工作逐级落实。加大对敢担当、有作为优秀干部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调动和激发全市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鼓励争先、鞭策后进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依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支持保护敢抓敢管、坚持原则的干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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