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发〔2018〕45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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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温委发〔2018〕4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大力引进金融总部。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温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后2年50%确定。对总部金融机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给予5个名额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

2.鼓励产业基金落地。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与优质基金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政府产业基金(含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市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10万元/年的房租补贴。对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不限组织形式;子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出资的1.2倍,达到1.8-2倍的,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可让渡20%,达到2倍以上的可让渡50%;其中3年内实现母基金整体退出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收益。

3.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温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确定;其中对投资温州企业或项目的,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对年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度,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

4.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深化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按照约定向市区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机构,在市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保证金内给予35%的风险损失补偿;对按照约定保费履约科技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市级给予贷款本金1%的补贴。完善科技担保贷款机制,对按照约定利率和担保费用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风险损失,银行承担20%、市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资金池承担80%,风险资金池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科技保证保险、科技担保贷款有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的,经有关方面依法处置后,按不超过最终贷款本金损失额25%的比例对承担最终贷款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银行每年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5.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42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信用评级结果在A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原合作基础上和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授信额度扩大20%、利率下浮10%的优惠。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对本市小微企业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5%)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1.5倍和3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二、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6.大力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温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一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各奖励10万元。

7.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具有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平台在温落地的,经认定,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平台组织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行业性或公益性工艺美术服务平台开展ABC分类评价,评价为A类的奖励30万元,B类奖励20万元。

8.鼓励发展数字创意产业。鼓励全国知名动漫游戏企业来温设立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引进世界级动漫大师,挖掘特色内容题材,植入温州元素,应用最新制作技术,生产制作原创动漫精品;培育原创动漫游戏品牌产品、团队和企业;鼓励发展电子竞技、网络视听、智能语音和网络直播等行业。每年在以上项目中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80%确定。

9.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对入驻省级以上广告产业园区(含试点园区)的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10.引导非遗跨界融合创新。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11.提升旅游产品品质。新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市级给予300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对景区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2.支持旅行社招徕游客。对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8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10元/人的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游览两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1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30元/人的奖励。与温州地接旅行社合作的年送客量5000人次以上的国内(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500人次以上的入境组团旅行社,分别按照年送客量遴选前5名,给予10万-2万元奖励。对招徕和接待外地来温疗休养、研学团队超过3000人次、每次在温星级酒店住宿3晚以上的,给予3000人次以内10元/人、3000人次以上部分20元/人的奖励,接待人数计入旅行社招徕市外游客总人次,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13.强化旅游产业要素保障。服务温州地接120天以上,且游客满意度保持在80%以上的中、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0元的年度奖励。对龙头性、带动性作用明显的重点旅游项目,可以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支持。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用途混合且包含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支持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适当增加乡村旅游项目出让国有土地比重。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14.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对开拓国际检验检测市场、开展国际检验检测技术结果和能力互认的机构,按照新增境外及跨国合作检验检测业务量的1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优秀、良好和合格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5.积极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10个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数字经济产业园、双创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三年。

16.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五、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7.鼓励发展新零售。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3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2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万元补助。

18.扶持壮大会展业。对在市区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补助;国外知名展商和“中国专业展览会百强组展商”办展的,补助金额上浮200%;展会境外参展商比例达到1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10%。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

19.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市区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持续做强电商产业。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B2C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0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企业运营推广补助2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0万元、B2B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亿元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运营推广补助5万元;网络服务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企业运营推广补助2万元,其中单个企业补助在不超过该企业年度上交税费总额的前提下最高奖励20万元,入驻市级以上电商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上限放宽至30万元。

21.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支持培育具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业态商业街区,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著名商业街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量部分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等零售行业奖励系数减半。

2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服务业。对市区范围内由企业(市、区、镇、街道财政控股的国有投资公司除外)、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等出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对外开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并运营3个月后,按照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分别给予0.5万元/车位、1.5万元/车位、3万元/车位的补助。补助项目应为单建公共停车场、设有独立出入口的增设配建公共停车场或既有公共停车场改、扩建工程,新增停车位在30个以上,项目建成后需接入温州市城市智能停车信息平台。

23.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提档升级。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

六、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24.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500万元额度以内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一级别如有重叠的(包括跨年度),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支持实体书店特色化发展,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5个特色化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本市文化企业、“老字号”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组织的市外重点文化节展的,市财政补助70%的参展费用,其中非遗产品生产企业全额补助参展费用,独立参加其他境内、境外展会的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资助。

25.鼓励发展影视、演艺和网络文学产业。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只奖一次。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认定,每部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积极引进一批专辑制作、发行、推广、巡演等市场机制成熟、具有影响力的音乐企业,推动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品牌落户温州,支持国内外著名音乐作品和流行音乐产品来温演出,按照举办音乐节和演出票房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网络文学相关企业五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80%确定。

26.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市区范围内的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分两年到位;县(市)范围内的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市区范围内的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县(市)范围内的补助标准减半。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27.鼓励举办体育项目。在全市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入库档次和当年度因素法下达的资金总量,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的资助。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3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对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体育学校单个大型建设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补助不高于贷款利息的30%。

28.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由体育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确定。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两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前十的,分别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均为全市范围,同一主体只奖一次,不叠加奖励。

八、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29.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市级对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4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级对社区养老园按建设投入给予3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市级对市级、区级、标准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28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建设补助;同一对象在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养老园、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之间提档升级的,奖励只计算新增建设投入部分。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市级对市区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鼓励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市级对本市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30%、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级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30.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市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市级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市级对利用自建用房或租用用房3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一次性4500元、每床每年1000元连补3年的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建设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助。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无偿提供场所。放宽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助养型养老机构介助床位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核定。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除本政策条款另有明确和与“新动能21条政策”重合的内容为覆盖全市范围外,其余均限于温州市区范围内。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新动能21条政策”有表述的,扩大到全市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体育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部分奖励由财政资金和体彩(福彩)资金组合安排,各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影视产业政策条款中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技、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不包括土地、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自持部分”是指企业取得房产权属证、设备购置取得合法凭证入账之日起自持三年以上的部分。“省级知名卫视”指浙江、湖南、北京、江苏、东方卫星频道;“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视频、搜狐视频、PPTV。“以上”包括本数。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整合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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