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办字〔2015〕180号《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人才用好人才“20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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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人才用好人才“20条”〉的通知》




吉办字〔2015〕180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庐陵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吉安市引进人才用好人才“20条”》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吉安市引进人才用好人才“20条”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构建吉安人才高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加快推进吉安发展升级、绿色崛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条  大力引进和使用好在学科、技术、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需要和用人单位(企业)急需紧缺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特需领军人才。即: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与之相同层次的高端人才。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的省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名医、文化名家等专业技术人才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

(五)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著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六)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与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发展相关的急需紧缺专业青年人才。

(七)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八)经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第三条第(一)、(二)、(三)类人才,须带来符合吉安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能产生重大影响、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吉安建立应用型研究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企业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吉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引进的第(四)、(五)、(六)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引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生活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1.符合第三条第(一)类的,每月发给10000元;

2.符合第三条第(二)类的,每月发给8000元;

3.符合第三条第(三)类的,每月发给5000元;

4.符合第三条第(四)、(五)类的,每月发给3000元;

5.符合第三条第(六)类的,每月发给1000元;

(二)科研经费补贴。按以下标准提供:

1.符合第三条第(一)类的,补贴200万元;

2.符合第三条第(二)类的,补贴100万元;

3.符合第三条第(三)类的,补贴20万元;

4.符合第三条第第(四)、(五)类的,补贴10万元;

5.符合第三条第(六)类的,补贴5万元。

科研经费补贴原则上分5年平均发放。

(三)住房补贴。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吉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可选择享受以下其中一项住房补贴。

1.人才公寓。按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提供100-200平方米的住房,聘任期间可免租金入住。

2.租房补贴。自行选择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符合第三条第(一)类的每月2500元,第(二)类每月2000元,第(三)类每月1500元,第(四)、(五)类每月1000元,第(六)类每月800元。补助资金按年度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期限5年。

3.购房补贴。对在我市定居并购买自住房的,购房补贴标准为符合第三条第(一)类的8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0万元,第(四)、(五)类30万元,第(六)类20万元。

住房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均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发放一次。

(四)税收优惠。引进的人才,五年内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先征收后返还。

(五)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吉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六)子女入学。随迁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可自主选择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社会保险。在吉创业或工作期间,“两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其他引进人才享受本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缴交社会保险。

(八)编制管理。引进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

(九)职称评定。可按引进人才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在突破现有职数情况下可申请特设岗位给予解决,工龄连续计算。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破格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荣誉激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及人才奖等人选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条 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吉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属科技创新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属自主创业的,所创办的企业须在吉注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领头人可享受与第五条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待遇。

(二)优先安排到孵化基地、开发区或工业园落户,由当地政府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租金,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落地转化,并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引进人才创业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创业扶持;项目成功转化,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新增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自其交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式返还。

(五)产品符合我市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纳入采购目录。

第七条 鼓励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采取兼职、客座、顾问、定期服务、合作开发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柔性方式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且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由受益财政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返聘市内外已退休的专家人才。引进的退休专家,可按退休前人才层次享受第五条中规定的生活津贴和住房补助政策。引进、返聘的退休专家,薪酬待遇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在聘期内视同在职人员将其经费列入用人单位预算。在科技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奖评选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用人单位还应为其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补充保险,保障其医疗服务。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我市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和创业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他各类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受益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鼓励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市外国专家局确认,市财政对列入国家引智计划并执行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搭建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承载平台。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经考核效果明显的,由市财政给予市级院士工作站3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给予省级院士工作站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引进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由市财政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各地培育发展若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租赁、使用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单位的闲置厂房、楼宇建设孵化载体,且场地改造已经竣工的,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30%,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允许和鼓励高中职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科研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不少于7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财政不予调控。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对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其当年工资收入及政府奖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人才绩效激励力度。放开人才薪酬待遇审核,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其它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人才本人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实行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留住人才。

完善绩效激励办法,鼓励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做大做强。对于承担了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有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允许其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支持公立医院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允许收支差额部分的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追加。给予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更多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探索完善绩效奖励、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科研人员薪酬水平。鼓励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探索各类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四条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选聘优秀企业家、企业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高中职院校担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引导企业与高中职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允许市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中职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

第十五条 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和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医师、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市内其他单位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

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担任职能部门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凡纳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市财政一次性予以所在单位3万元的培训经费补贴;重点优势产业(含特色产业)领域主体工种、主体岗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一次性予以单位2万元的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引导作用,破解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公共性、基础性难题,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和以尊重人才为荣、不尊重人才为耻的社会氛围,不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

建立人才开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足额保证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等所需资金。逐步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

完善人才服务机制。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在政策咨询、项目设计、人才招聘、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落地、疗养休假等方面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流程、高水平、专业化的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妥善处置各类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争议和矛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凡我市确需引进、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截留档案的、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人才,可重新建档并接转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等手续。

设立“吉安市突出贡献人才奖”,重点表彰奖励作出贡献突出的杰出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各类人才。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高端人才,可聘请为市政府发展顾问或特聘专家。

第十八条
我市现有人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的,可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办具体协调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工作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资助、奖励标准与本市之前的同类奖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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